袁长伦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刑事辩护获少刑
来源:袁长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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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皖0603刑初270号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扬,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7日、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代理检察员郑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扬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因其家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代庄社区的土地大棚拆迁赔偿问题,多次前往安徽省信访局及国家信访局进行越级信访。2017年3月底的一天,李某某前往安徽信访局进行越级信访,该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工作人员刘某1等人前往合肥市进行劝返期间,李某某明知政府重视信访工作,以此要挟向刘某1等人索要上访费用5000元,被害人刘某1因害怕无法顺利完成劝返任务而给其个人带来批评及处分,被迫个人给其现金200元,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

2017年4月8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再次前往国家信访局进行越级信访,同年4月11日,刘某1与劝返工作人员张某1、石某等人到国家信访局劝返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二人,在车辆返回淮北市的高速公路上,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行驶的车辆上吵闹、蹬踹车玻璃、撕咬劝返的工作人员、抢夺车辆的方向盘,同时提出向刘某1索要多次上访的费用7500元,被害人刘某1害怕车上人员安全及无法顺利完成劝返任务而给其个人带来批评及处分,其个人被迫给二被告人现金6000元,并答应到淮北后再给予余款1500元,才得以安全返回淮北市。

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1。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相关文件及材料,情况说明,关某、石某照片及石某门诊病历,视听资料,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王某、张某2、石某、沈某、关某、周某、张某1、张某3、卓某、张某4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李某某辩称:其之所以去上访,是因为大棚拆迁的事。其拿刘某1的二百元不是其主动要的,是刘某1给其的。其到北京就是为了去上访的,回来的路上刘某1带了七八个人从北京直接把其和其女儿刘某某强行拉至车上。在车上刘某1等人摁住其和其女儿不让其二人动,其女儿急了才用脚跺门。后来刘某1等人不控制其的时候问其上访花了多少钱,其算了大约有七千,刘某某说有七千五,刘某1说给五千行不行,其说可以。其没有抢方向盘等行为。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刘某1给的6000元是赔偿其的行李、车票及丢失的东西的钱。刘某1带人将其强行带上车,其未同意并称行李在宾馆,刘某1等说行李不要了,有多少就赔你多少。其和其母亲去北京是因为其母亲身体不好,顺便想请律师打官司关于大棚的事情,6000元是上访的钱,是合法的是其应得的钱,不是敲诈勒索。该6000元是刘某1在和其母亲争执后让其数的,其说不对,后其说钱是你们之间的事,不管其的事。其踹玻璃是因为其被控制人身自由,想踹玻璃呼救。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6000元是主张权利,且关于要求的7500元是两人多次上访的费用和车旅费,有发票证明并不构成犯罪;若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属敲诈勒索未遂。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因其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代庄社区的土地大棚拆迁赔偿等问题,多次前往安徽省信访局及国家信访局信访。

2017年4月8日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前往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同年4月11日,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刘某1与劝返工作人员张某1、石某等人到国家信访局劝返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二人。在车辆返回淮北市的高速公路上时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行驶的车辆上吵闹、蹬踹车玻璃、抢夺车辆的方向盘、扬言烧车等行为。后向刘某1索要多次上访费用花费7500元。被害人刘某1害怕车上人员安全及无法顺利完成劝返任务给个人带来的影响,被迫给二被告人现金6000元,并承诺到淮北后支付余款1500元,一行人员得以安全返回淮北市。

另,2017年3月底的一天,李某某前往安徽省信访局信访,刘某1等人前往合肥市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劝返期间,李某某以欠别人钱为由不愿返回,被害人刘某1基于无法顺利完成劝返任务给个人带来的影响等原因,到淮北后在李某某家中给李某某200元现金。

另查明:2017年4月11日,刘某1、关某等人劝离上访人员李某某、刘某某,在车内劝说李某某、刘某某二人之际因李某某殴打刘某1、刘某某殴打关某,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2017年4月12日对李某某、刘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同年4月21日,侦查员赵学礼前往淮北市拘留所领回李某某随身携带物品时在李某某羽绒袄内发现现金6000元后予以扣押,同年4月24日刘某1从公安机关领回6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1964年1月8日出生;被告人刘某某1995年8月18日出生。

2017年4月11日12时许,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刘某1、关某等人劝离上访人员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用脚踢、牙咬的方式殴打刘某1、刘某某用脚踢、牙咬的方式殴打关某。当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任圩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12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对李某某、刘某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决定。行政拘留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22日。

同年4月21日9时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前往拘留所对二被告人执行刑事拘留,李某某咬舌的方式自残,后被带去救治,到案后拒不配合工作;刘某某采取吞食异物方式躲避侦查,后被带去救治。4月21日下午4时许,侦查员赵学礼前往淮北市拘留所领回李某某随身携带物品时在李某某羽绒袄内发现现金6000元,并对上述现金予以扣押。

2.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2017年4月24日从李某某处扣押人民币6000元,刘某1于同日从任圩派出所领取6000元现金。

3.《淮北市相山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处分的决定,证明:淮北市相山区政府、区委下发上述文件,年内累计2人次进京非访的等情节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对于在重要敏感节点出现进京非访的、年内累计发生3人次以上进京非访等情节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刘某1作为任圩街道办事处党政办主任、信访办主任,在处置寇湾集体非访事件过程中,工作不力,构成失职行为。于2015年1月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提供材料,证明: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关于刘某2反映信访事项答复处理的报告》及《关于刘某2反映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皖政[2015]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北市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文件及刘某2(刘某3)名下中湖景区项目附属物测算表、附属物测算记录表、补偿款发放表等材料示明,刘某2承包土地5.2亩,补偿标准为每亩4.76万元,合计补偿金额为247520元。

刘圣利所有的附属物根据《淮北市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补充金额为109470.46元(具体为看护房24548.68元,温室76891.5元,沼气池等附属设施8030元),根据上述通知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抢种、抢载的粮食作物、果树、林木、苗圃等以及抢建的建筑物全部不予赔偿。任圩镇于2015年1月25日发布通告,严禁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从事建筑物、构建物等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财产损失和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刘某2所反映城管拆除的彩钢瓦棚、简易棚是在该地块丈量补偿时建设,考虑其家实际情况,彩钢瓦棚按每平方50元进行照顾性补助,金额为23881.5元,简易棚按实际标准每平方30元补偿,金额为10705.2元,刘某2所反映的土地征迁补偿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

针对刘某2的违章建筑,城管队员及派出所均全程进行录像,该录像反映不存在城管动手打人情况,也不存在屋内物品被损坏以及家禽丢失的问题。

5.情况说明,证明:(1)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任何政策规定信访局及责任单位、属地单位应承担信访人外出上访的车费、住宿等问题。

2)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2017年4月10日上午8点,相山区驻京接访人员在北京国家信访局发现李某某母女上访反映问题,同日10点淮北市信访局接到该访件并将信息发至相山区信访局。经向区信访局汇报后,任圩街道办安排信访办人员刘某1、社区工作人员张某1、城管关某、黄某等4人,任圩派出所张警官等2人借用相山区公车平台车辆于当日18时30分赶往北京接访劝离。

6.关某、石某照片及石某门诊病历,证明:石某因伤入住淮北朝阳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关某、石某手部、眼部受伤照片。

7.视听资料,证明:(1)李某某欲咬舌自尽被工作人员制止过程及刘某某以上厕所为由吞食异物的过程;

2)刘某1询问李某某等人要多少上访费用,后刘某1给李某某等人6000元人民币的过程。

8.淮北市公安局任圩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视频资料,证明:2017年4月11日李某某、刘某某在国家信访局门口被刘某1等人劝离,行李在租住的宾馆内,后侦查人员将行李带回淮北。2017年6月30日上午,刘某2到任圩派出所将上述物品领走,并同步录音录像。

9.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其在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工作,其平时负责辖区的信访问题。2017年2月至3月期间,任圩街道办事处代庄居民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到安徽省信访接待中心及国家信访局上访。2017年2月28日至3月底期间,李某某单独或和刘某某一起到安徽省信访局信访,其和社区干部前往劝返。

2017年3月底的一天,李某某再次到安徽省信访局信访,其和张某1、张某3还有城管队人员一起到合肥把李某某劝回淮北,在回来的路上,李某某情绪激动,其工作人员一边开车一边给李某某作思想工作,但李某某用头撞车顶,并企图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并叫嚣:“大不了同归于尽。”经过一段时间的僵持后李某某情绪稍微稳定了一些,说:“你们把我接回去,回头我还得花钱再过来,你们必须把车票钱、住宿钱都给我解决,得给我5000元”。张某3主任称要的有点多,李某某情绪再次激动,又用头撞车顶。张某3无奈,答应回去给后李某某路上没有再闹。在路上,李某某要求工作人员将她借别人的200元给她,并称如果不给明天还要到省信访局上访,其考虑到信访考核机制不得不先答应给她二百元的要求。到李某某家后其当着她丈夫的面给了二百元。

2017年4月10日,其和驾驶员王某、张某2、相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关某、黄某、沈某、石某、任圩街道办事处代庄社区的干部张某1一起去北京劝离李某某、刘某某二人。次日早上七时许,其几人在北京国家信访局门口发现李某某母女二人并劝离李某某回淮北市按程序反映问题。但是李某某母女不同意,坚持要到国家信访局反映征地赔偿问题。中午李某某母女反映完问题后其几人再次劝离李某某母女回淮北市按程序反映问题,后将二人劝上车,其几人一起从北京上了高速返回淮北市。在车上,李某某母女要求赔偿的150万必须现场支付才愿意回淮北,其没有答应她们的要求。刘某某在车的后排座位上用脚跺车玻璃并推搡工作人员关某,关某制止刘某某,李某某上前准备抓关某,其上前拦住李某某时李某某用脚朝其的身上跺,用手抓、用嘴咬其。工作人员劝李某某母女冷静处理问题,李某某平静一会后突然起身向前去抢夺车辆的方向盘,致使行驶的车辆在高速上差点失控,其和关某上前制止。因李某某要求的150万其不能答应。李某某、刘某某开始在车内大闹。在此期间,李某某看见车内的座位上有个打火机,李某某突然把打火机抢在手中,扬言要放火烧车,其和关某将打火机夺下。工作人员劝二人配合工作时李某某说:“你们把上访的路费给处理掉,得给我们5000元。”刘某某说:“5000元不够,最少7000元。”其问李某某母女二人:“你们索要的7000元是什么钱,为什么要那么多钱。”刘某某说:“我索要的7000元是路费钱、住宿费及吃饭的钱,加上这次最少要给7500元。”其身上只有6000元,其对李某某母女说:“先给你们6000元,剩下的1500元回去以后直接取款给你们。”李某某的情绪又非常激动并试图抢方向盘,被其制止。为了车辆行驶的安全、防止同事被咬、被抓,其没有办法,只好按照李某某母女的要求给了他们6000元并承诺回去以后给她打欠条。其从自己身上拿出6000元数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接到后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数了一下核对金额,刘某某数好钱之后把6000元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6000元现金放在了她自己的包中。至此,李某某母女二人才配合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并顺利返回淮北。

其给李某某6000元是其自己的钱。其之所以给李某某母女钱是因为李某某、刘某某二人拒不配合且在回淮途中以吵闹、咬伤、抓伤工作人员,并试图抢夺在高速上行驶车辆方向盘的方式,因担心车内人员安全也避免工作人员被信访人抓咬,被逼同意支付二人索要的钱款,并当场支付现金6000元人民币。

李某某母女上访是因为淮北市中湖治理项目占用她家四口人的土地,对地面上的附属物补偿不满意,按安徽省、淮北市的文件规定,经核算她家的地面附属物赔偿数额在14万余元,但是她们要求任圩办事处给150万元,因她的要求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就没有答应她的要求。李某某以前到安徽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越级信访,任圩办事处信访人员告知过李某某及其家人反映问题要法定程序反映问题,如果当事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要到相山区、淮北市、安徽省信访局进行复查、复核、评议。由于李某某母女上访造成的淮北市异常上访多次,淮北多次被省里通报批评。

10.证人王某、张某2的证言,证明:王某、张某2二人在淮北市凤凰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淮北市相山区政府公务用车的问题。2017年4月10日下午6时许,王某开车从任圩街道办事处接到刘某1等人后,开车从淮北市上高速去北京。4月11日中午11时许,刘某1等人把代庄社区进京上访的人员李某某、刘某某劝上二人开的车,后开车从北京回淮北。在车上二人听见李某某、刘某某两个人在车后面闹、用脚踢车,还打接访的工作人员,其中一个工作人员的眼也被她们打伤了。在刘某1劝说李某某冷静处理征地赔偿问题的过程中,李某某突然从后面过来拽其的方向盘,车辆差点失控出现交通事故。刘某1等人及时制止了李某某的行为,过了一会,二人又听见李某某要放火烧车。在车上闹了一会,二人听见李某某、刘某某向刘某1要钱。开始李某某5000元刘某某不同意,要7500元,说是上访的路费、住宿费等。后刘某1没办法答应给李某某他们6000元现金,还要打个1500元的欠条,李某某才愿意回淮北反映问题。最后,刘某1到车的前面座位上拿他自己的包,王某从后视镜里看见刘某1给李某某数钱,后听见李某某说是6000元,剩下的1500元到淮北以后再给。李某某拿到钱之后就不再闹了,后来又换张某2开车。刘某1给李某某、刘某某两人的6000元是刘某1自己的钱。

11.证人石某、沈某、关某、周某、张某1的证言,证明:石某、沈某、关某系淮北市相山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周某系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任圩派出所协警。

2017年4月10日,三人跟着任圩办事处信访办主任刘某1,其他社区的工作人员和司机等人,从淮北出发到北京。4月11日,其几人接到了从淮北进京上访人员李某某和刘某某母女二人,将母女二人劝上了汽车,上车后二人情绪非常激动,对工作人员又咬又抓,又打又骂,还用脚踹车门和窗户玻璃,当时关某的胳膊被刘某某咬伤,右眼被刘某某打伤青紫,手上也被母女二人抓伤,石某的两个手也被母女二人抓伤,任圩办事处的刘主任的胳膊被李某某踢伤。后李某某抢到了一只放在车上的打火机,扬言要烧车,被工作人员及时夺了下来,李某某又冲到车前面的司机旁边抢夺方向盘,致使正在高速公路上的高速行驶的车辆发生摆动,差点失控翻车,幸好工作人员及时拉住了李某某,才没有酿成灾害。后刘某1主任劝说母女二人不要闹了,这时李某某和刘某某说不闹可以,上访住宿、坐车和吃饭都要花钱,李某某要求刘某1主任给5000元,没过两分钟,刘某某5000元根本不够,至少要7000元,没过两分钟,刘某某又称7000元不够,要给7500元。刘某1主任称没有那么多钱,只能给6000元。刘某某称不行,如果没有可以通过支付宝转账和向车上其他人借,借不到必须给打个欠条,这时社区的一个同志讲,他作证,欠条就不用打了,就这样,刘某1主任拿出6000元数了一遍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把钱数了一遍,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又把钱数了一遍,发现没有少才把钱收了下来,收过钱之后母女二人就没有再闹了。6000元是刘某1主任自己出的钱。在车上,工作人员没有对母女二人进行殴打。

12.证人张某3、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清明节假期前的一天,张某1和张某3、刘某1、一名城管队员,连同司机共五人,从淮北到合肥去劝访重点信访人员李某某。下午三时许到达省信访中心,见到李某某后李某某情绪非常激动,不愿意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也不愿意随同工作人员一起回淮北。张某3主任当时耐心的询问了李某某反映的一些情况,答应回淮北后一定处理好李某某反映的情况,但是李某某还是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的劝访工作。下午5时许,李某某被劝上车。上车后李某某情绪很激动,不停地用头撞车顶,反反复复撞了好几次。她讲所有的赔偿款、地亩款都没有拿到,生活困难,在来信访之前钱都是借的,拿不到赔偿款坚决不回去,并称来之前借了村里的一个叫魏胜利的200元“吃大桌”,现在没有钱还他会失信于人,所以要求工作人员必须给他5000元。当时工作人员称没有那么多钱,回去再给。李某某听没有钱情绪再次激动,又用头撞车顶。后工作人员答应回到家后一定取钱给她,她的情绪才缓和了一点。晚上9时许,工作人员将李某某送到家,刘某1当着李某某丈夫刘某3的面给了200元,李某某收起来了并称这个钱明天还吃大桌借别人的钱。刘某1之所以给李某某200元,是因为李某某讲不给200元,她明天还会去省里上访。

13.证人卓某、张某4的证言,证明:卓某在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工作,以前负责辖区的征地拆迁,张某4系淮北市相山区任圩街道办事处代庄社区支部书记。2015年淮北市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中湖治理重点项目,经国家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立项批准,被淮北市委市政府列入2015年度“九个一”重点工程,刘某2所承包的土地5.2亩,位于该项目任圩办代庄社区补偿范围内,根据皖政〔2015〕1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任办〔2015〕121号关于中湖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一期任圩段补偿实施方案第三条第三款,刘某2所承包的土地是5.2亩,每亩的补偿标准是4.76万元,合计刘某2家的承包土地补偿款为247520元;依据淮政秘〔2014〕133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第一款。刘某2的附属物补偿金额为109470.46元(具体刘某2的看护房为24548.68元、温室76891.5元、沼气池等附属物设施补偿为8030元)。刘某2家的彩钢瓦棚、简易棚是在2015年1月25日下发公告之后抢建的,经城管部门认定属于违章建筑,按规定不予补偿,但是考虑到刘某2的家实际情况,彩钢瓦根据建筑成本每平方给予50元进行照顾性补助,金额为23881.5元;简易棚按实际标准每平方30元进行补偿,金额是10705.2元。但是刘某2的家属李某某要求按国家一号文件的标准补偿,不按这个标准来,李某某就不愿意谈,后期她要求的赔偿数额是150万元,这个赔偿数额办事处没有权力处置、不能答应,于是李某某就多次到合肥安徽省信访局、北京国家信访局去越级恶意上访。刘某2的土地是5.2亩,上面建筑的大棚有五个棚,分别是:一个大砖彩钢瓦棚,规格:33.6×12.4米、下有10×6.2米的地坪;一个是大砖木板棚,规格:3.6×13.4米,高24米、无内外地坪;一个是彩钢瓦棚,规格:12.7×32.9米,其中该棚里5.7×10.7米的小砖围墙、上面有彩钢瓦,该棚是用小砖砌的,下面分别有,2.4×8.2米、5×4.2米的地坪;一个是大砖结构无竹木架无种植的大棚,规格:34.1×1O.1米,与上面的大棚共用一面大砖墙体;还有一个是大砖木板顶内外粉的大棚,内有地坪,规格:3.6×12.8米。附属有沼气池3个、压水井6个、电表1户、进水涵洞3米。卓某没有对李某某说过“是你李某某家的棚,我就强拆”的话。李某某就其家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多次去上访。李某某先后去合肥安徽省信访局去了五次上访,到北京国家信访局去了两次。她的诉求都是无理要求,要求的赔偿数额太离谱了。按淮北市的文件规定的标准去谈、给予补偿,但是李某某不愿意。城管在拆除李某某的违法建筑时,没有殴打李某某的家人的情况。

大概在2017年4月初的一天中午1时30分许,张某4去合肥接访了一次,当日张某4和刘某1两个人一起开车去省信访局,傍晚5点30分左右到了安徽省信访局门口,看见李某某在省信访局门口坐着,张某4当时把李某某劝上车。到淮北市以后,把李某某送到老庄她家的大棚里,就回去了。李某某回来的第三天,任圩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刘某1等人又去李某某家把李某某的每个大棚及附属物核实一遍,核实过后,李某某不愿意签字,还是不同意淮北市的补偿标准。过几天,李某某又跑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后来任圩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多次给李某某谈,听说李某某总共要求补偿150万元,任圩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认为要的太离谱、没法谈。所以就一直没有达成协议,直到现在她家的大棚及地面附属物都没有拆除。

1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因家中在代庄土地被拆迁以及附属物至今没有得到赔偿的原因到安徽省信访局去过八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两次。上访都是其自己去的,刘某某是陪着其去北京看病。其承包的土地在代庄东湖,有四亩半地,都盖了塑料大棚,任圩办没有给其谈好就强拆了大棚,其不让他们拆,他们就打其家人,任圩办强拆之后,其把大棚重新维护好,第二次任圩办又去量地,一边量其他人家的一边拆其家的棚,别人家的棚都算了,任圩办说其家的棚是抢建的,树也是抢栽的。其提出要求赔偿的150万中有大棚及地面附属物要求赔偿80万元,其家里被打伤四个人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70万。大棚的赔偿标准是其女儿在网上搜的中央一号文件,2015年中央出台的征地标准,在2015年是最新的。家人被打的情况是2016年农历4月12日的傍晚,其女儿刘某某被打,具体在哪个医院看的其不知道,钱是其付的;第二次具体时间不清,其大女儿被打,当时报案了,派出所的人来给处理但没有立案;还有一次其也被打了,所以其向办事处的人要70万元的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

2017年4月9日,其和其二女儿刘某某去北京,一是去国家信访局上访,二是给其看病。4月10日,其和其女儿到了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信访局接待其以后,相山区信访局的工作人员见到其并让其回去,其不愿意回去。4月11日上午,其和女儿刘某某又到了国家信访局。在信访局排队的时候,任圩办事处的刘某1和张某1等十几个人就把其女儿强行带走,其女儿报警。其在排队出不来,十一点左右其从信访局出来后其女儿到了信访局附近的车站坐车时,刘某1和张某1等人就把其往车上带,刘某1摁着其的头,其就用脚踢了刘某1,但是其不知道踢到刘某1什么部位。后刘某1和其他人把其带上车后,把其推倒在车里面,其想下车,他们就摁着其不让其下车。刘某1他们暴力执法,其上身和胳膊青肿,疼痛,任圩办事处的行为恶劣,强行把其带走,把其二人拉到淮北拘留。其上访花了很多费用,后刘某某说把上访的费用给报了,刘某1问其要多少钱,要什么钱。其和刘某某说要上访的路费钱、住宿费、打的费等,开始谁提1万元其忘记了,后来说了7000元,其女儿又说7500元。刘某1从他身上数了6000元钱给其,刘某1说到淮北后再给其二人1500元,到淮北后刘某1也没给1500元。

之前的时候刘某1给过其现金200元,是因为其去省信访局上访不愿意回去,其对刘某1说大棚你们不给钱,连喝喜酒的钱都没有不回去,后来刘某1给了其200元。其脖子动过手术,颈椎不好。其的舌头是公安局要拘留其的时候其自己咬的。

15.被告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6月因为任圩办事处代庄农民土地占地问题,其曾到任圩办事处、淮北市相山区信访局、淮北市信访局、安徽省信访局反映过,但一直没有解决。其和其母亲去北京上访是因为其家中征地补偿款的事情,母亲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其怕其母亲身体不好,不认识路,陪她一起去上访。要150万元是因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加在一起的结果,是自己估算的一个结果,其也劝过其母亲,按照《信访条例》中属地管辖的规定,家里的情况最后还是要回到淮北本地解决,其母亲听不进去。去北京其没有带多少钱,都是些零钱,其母亲身上带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她没有跟其讲,但她开箱子的时候其看大箱子里有钱,身上也带了钱。大约在2016年4月份的一天傍晚,其父母都不在家,其一个人在地里干活的时候,来了40多个穿便衣的人,到其家地里就铲大棚,其当时不让铲,其中一个人把其推倒了,其摔在一个坑里,左脚崴伤了。后来到医院拍了片子,骨头没事,只是扭伤了,家里有病例和片子。

为了引起中央的重视,2017年4月8日晚上,其和其母亲从宿州市乘坐火车去北京,9号早上到的北京。10号上午,其和母亲李某某就到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因其的身体不适没有进到信访局内,半个小时后,其母亲从信访局里出来说,进去时要刷身份证之类的,二人一起回到北京住的宾馆。2017年4月11日早上,其和母亲起床后去了国家信访局,其母亲进到国家信访局里,其站在栏杆外面等着。这时,有个叫关某(当时不认识)的人与一个穿灰色毛衣的人过来抓住其,其向东跑了有五六步的样子又被抓住,这时淮北市相山区任圩办事处的刘某1也在。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执勤的人员看见后过来问其是否认识关某他们,其说不认识。执勤人员然后把其和关某一起带到国家信访局门口执勤的岗亭里面,让其和关某等都出示身份证件,并且都复印了其和关某的身份证件。并告诉关某说他这样是违法的,如果其出事了,关某要负责到底之类的话。其从信访局里面门口的执勤岗亭出来在信访局对面的马路上等其母亲。其和其母亲准备乘车回宾馆休息的时候从后面过来一辆车(皖F车牌)停在后面,先从车上下来三个人,一个是关某、一个是脸上有痘痘的,还有比较瘦的人,三人一起把其向车里拽,任圩办事处的刘某1几个人一起把其母亲向车里拽。其被强行拉上车的最后一排,其挣扎不愿意跟着他们走,就用脚跺车玻璃,他们就控制其,有两人分别按住其的手,另外一个人按住其的脚,其用脚踢玻璃。这时其母亲也被带上车,母亲让他们放开其,刘某1让开车,回淮北再治其二人。控制其的人有一个到前面去控制其母亲,其被关某和另一个男子卡在后排座位,这时其用脚朝车玻璃跺了三下。其不停的挣脱的时候被他们控制,其用嘴朝关某的左小臂咬了一下。刘某1几个人控制其母亲,其母亲看见其被关某几个人控制住想过来帮其。当时的现场很激烈。后穿橙色衣服的人对其说:信不信我劈脸胡死你,黄凯说:你还不够我一拳掏的呢。代庄社区的张某1(村干部)当时也在场,他没有拉其,但是有没有拉其母亲其不清楚,其看见他在车内前侧拍摄视频。间断性视频不是全部整个事情发生的全过程。上车以后,其和其母亲不愿意回淮北,因为问题还没解决,行李还在宾馆,行李里面有钱、发票等物品。当时他们摁着不让反抗。后来其二人要下车拿行李,里面有上访的花费发票,刘某1说你们别拿了,也别在车里闹了,多少钱他赔。其二人算了自上访以来多次到合肥、北京的住宿费、车费等费用,其母亲说要6000元左右,其说大概要7500元,刘某1说他带的钱除了加油费、过路费都给你们,后来刘某1就给6000元现金,答应回家以后再给1500元钱,但后来没给。其二人之所以找刘某1要钱是因为刘某1不让去取行李,行李里有这段时间上访的发票,要是发票丢了就没什么给报销了。刘某1让配合他回去,就让刘某1给这段时间的花费报销。行李里有钱和银行卡。

其早上看到任圩派出所民警到拘留所就知道肯定要把其再关到看守所里,其当时比较生气,就假装上厕所,在厕所吞食了两三颗头上饰物的塑料小圈圈。后经中医院检查还给其开药吃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行驶的车辆上吵闹、蹬踹车玻璃、抢夺车辆的方向盘等行为的指控,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上述事实证据不足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及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及劝返人员乘坐行驶的车辆上吵闹、蹬踹车玻璃、撕咬劝返的工作人员及抢夺车辆的方向盘等行为,对车辆及车乘人员刘某1等人的安危存在巨大的隐患,同时被告人刘某1担心无法顺利完成劝返任务而给其个人处分等影响,被迫给二被告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另,本案中涉案财物现金系种类物,相关财物交付之际即已完成转移,其犯罪形态已然既遂,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在敲诈勒索他人的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刘某某相对被告人李某某罪责相对较轻。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的被勒索财物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刘某1被勒索的财物损失二百元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兴召

代理审判员 王 森

人民陪审员 乐可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她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她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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