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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成功缓刑案例)
来源:方嘉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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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男, 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藤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嘉欣,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及辩护人方嘉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5日x时许,被告人覃某醉酒后驾驶(驾驶证被扣留期间)套挂粤Jxxxx号二轮普通摩托车至中山市××镇××公路××桥红绿灯路段处,被执勤的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覃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3.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酒精呼气测试及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样本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资料、证人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覃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覃某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覃某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鉴于被告人覃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被告人覃某缓刑的意见,本院也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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