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嘉欣律师亲办案例
林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成功缓刑案例)
来源:方嘉欣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8
浏览量:20953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 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陆丰市。因本案于2018年2月22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嘉欣,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 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陆丰市。因本案于2018年2月22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男, 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陆丰市。因本案于2018年2月22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8〕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杨某、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份,被告人林某、杨某、许某伙同林某1、林某2南(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以林某经营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某商铺为窝点,通过现场接受他人下注“鱼虾蟹”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期间通过赌局获取盈利共计人民币174700元。2018年2月22日晚上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林某、杨某、许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当场查获赌具一套。归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罪行。

另查明:同案犯林某1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杨某、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输赢情况统计表、微信截图,证人邱某拼等人的证言,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杨某、许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缴获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林某、杨某、许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杨某、许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林某、杨某、许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林某的辩护人提出林某是从犯的意见,经查,林某和其他同伙共同出资开设赌场,均为赌场股东,且平分赌博盈利,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其他同伙无主次之别,不应认定为从犯。此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各辩护人分别提出三名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实施赌博时间较短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林某、杨某、许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5000元应予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

五、缴获的赌博工具及赌资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上内容由方嘉欣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方嘉欣律师咨询。
方嘉欣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858好评数6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18楼 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方嘉欣
  • 执业律所:
    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20*********73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中山
  • 地  址: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18楼 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