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因与闵某婚后有一个三岁女儿,因感情不和,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孩子抚养权。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认为余某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婚生女,故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归闵某抚养。判决后由于余某的原因,没有及时提起上诉。判决后,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余某按照判决书将孩子交给他抚养。但是由于孩子长期跟余某生活在一起,一离开余某就哭得撕心裂肺,余某对孩子也有难以割舍的母女亲情,非常舍不得孩子。余某咨询到王律师,问是否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根据以往办案经验以及法律规定,两人离婚还不足半年,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非常困难,除非能够证明对方有自身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抚养孩子。亦或者对方不尽抚养义务的。但是闵某均没有上述情况。
王律师通过综合评判分析,如果孩子强行交给闵某抚养,将会给孩子的心灵带来非常严重的阴影,且闵某母亲常年有病,没有精力照料孩子。但是余某系幼儿园教师,父母也愿意帮忙照顾孩子。显然,从经济能力上看,闵某占优势些,但是从孩子的长远以及感情上考虑,显然余某更适宜抚养。王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积极搜集一些余某抚养孩子更有利的证据,在开庭时,向法庭表明了闵某和余某的情况,积极与法官沟通,最终法院考虑到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把婚生女判给了余某,闵某没有提起上诉,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条是固定的,但是人的感情是千变万化的,不仅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合乎人情。
判决案号: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8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