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L与买毒者W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抓获,当场缴获一公斤冰毒。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做为被告人L的辩护律师,在前往法院阅卷时,发现指控被告人L的证据中存在多处瑕疵,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被告人L对其中的微信通话记录的辨认是在看守所进行的,虽然该辨认笔录有见证人签字,但是却没有见证人进入羁押场所的记录;
二、对毒品净重进行称量时,并没有称重笔录中所述的“去皮称重”,而是包裹着塑料带,而称重后又没有减去塑料袋的重量,影响了毒品实际重量的确认;
三、对于被告人L和买毒者W对毒资的确认,没有进行清点和真假币的甄别,在认定毒资的数额上存在明显的瑕疵;
四、多份辨认、检查、提取等笔录,是在三个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内完成的,但是却是同一个见证人签字,因此,无法证明见证人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存在“职业见证人”的可疑性。
针对以上证据中所反映的瑕疵问题,做为辩护律师,在前往看守所与被告人L进行核实时,其还陈述了另外一个事实,就是在被羁押到看守所后,每次侦查人员来提审他,都是一名侦查人员前来,再无第二名侦查人员,更没有什么见证人当场见证。做为辩护律师,此时,坚定的认为,本案在指控被告人L犯罪的证据上存在重大瑕疵,可以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以换取较轻的判决结果。
在本案庭审时,辩护律师除发表了关于证据的瑕疵问题之外,同时认为,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侦查行为,应当对相应的讯问笔录不予采纳,不做为定案的依据。
同时,辩护人律师认为,被告人L认罪认罚,符合坦白情节,且毒品被当场缴获,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对被告人L从轻进行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L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对于本案被告人L而言,其触犯的是《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根据该条文的规定,贩卖冰毒超过50克以上,可以判处在以下四种刑罚:
一、死刑立即执行;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无期徒刑;
四、十五年以上(含本数)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只要贩卖冰毒超过了50克,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现阶段,各省、区、直辖市可能对贩毒判处死刑有各种不同数量标准的规定。但是,无论那种标准规定,都是参考适用,不是绝对化的适用。如果犯罪分子贩卖冰毒51克被判处死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毋庸置疑。
所以,本案被告人L触犯的刑律,其贩毒数量已足够被判处死刑。在此情况下,做为辩护律师,职责之重、压力之大可想而知。为此,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努力从案件的细节着手,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质证和辩护意见,为被告人L获得了最低刑罚的量刑结果,达到了有效辩护的目的。
对于刑事案件中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卷宗,无论被告人是否被羁押,都无法查阅,只有在委托辩护律师办理案件时,才能通过律师阅卷与会见被告人,将证据所反映的各种问题,结合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