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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玩忽职守,经马兵律师辩护,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魏彬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量:405

玩忽职守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玩忽职守,经马兵律师辩护,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静海区黑龙港河清淤工程结束后,部分弃土堆积在河堤两岸,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外运或转卖。期间,有群众多次举报黑龙港河两岸河堤被盗挖,对黑龙港河负有监管职责的朱某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盗挖河堤45830立方米,价值3666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本案处理结果

经马兵律师辩护,被告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四、主要辩护意见

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玩忽职守的故意且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行为系工作失误,并非有意放任河堤土流失,2013年11月下旬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朱某接到举报后确实多次带队到现场处置,但现场可依据的只有举报人的口供,根据挖取土方人员口述被盗挖土方是清淤工程弃土,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归施工方处理,从而未对土方来源、性质进行核实系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是工作失误,并非有意放任河堤土消失。

2、本案实际损失36万余元,略超出立案标准,情节较为轻微

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等......

本案实际损失36万余元,略超出立案标准30万元。其玩忽职守行为较为轻微。

3、量刑方面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犯罪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系工作失误,并非有意放任河堤土丢失,实际损失较小,犯罪行为轻微且自愿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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