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祁某(以下合述时简称二原告,分述时简称姓名)与被告张某、肖某(以下简称姓名)、某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某1保险公司)某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张律师,张某,肖某,某2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某1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误工费2万元、死亡赔偿金1359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3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丧葬费50802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5000元,交强险外按照60%比例主张。事实与理由:张某驾驶共享单车由北向南行驶,耿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两车接触,张某连人带车倒地,耿某车辆又和肖某停在路边的冀3HB**号车辆接触,耿某当场死亡,交通队认定张某、肖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肖某的车辆在某1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2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
张某辩称,交通队认定我负事故次要责任,我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
肖某辩称,交通队认定我负事故次要责任,我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我方车辆在某1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2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
某1保险公司书面辩称,×××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某2保险公司辩称,肖某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5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
一、被告某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耿某、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误工费13918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50802元、死亡赔偿金4280元、财产损失500元,以上共计110500元;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耿某、祁某死亡赔偿金152722.4元;
三、被告某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耿某、祁某死亡赔偿金229083.6元;
四、驳回原告耿某、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7元,由原告耿某、祁某负担335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张某负担1737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肖某负担260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