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在2005年以银行贷款形式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经济适用房。后经同事介绍,将房屋以4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张某。双方于购房协议中约定:张某向王某支付首付款20万元,后续贷款由张某承担,王某将原始购房合同、贷款还款凭证等交给张某。因当时房屋尚未建好,双方约定5年后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09年,王某取得房产证。但出于算计,不愿再将房子过户给张某。2010年下半年,王某将该套房屋挂在中介公司出售。年底,第三人购买了王某的房产,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先期买房的张某已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王某是怎么把房子卖掉的呢?原来,在看房时,王某声称这套房子被他前妻出租了,自己还欠前妻30万,需要卖了房才能把钱还上。于是中介就带着第三人看了同户型的其他房屋,第三人很认可。随后双方去了建委,核实了房屋的产权情况,证明房屋确认登记在王某名下。 就这样,第三人和王某签署了购房合同,签约时王某一再保证房子从未买卖过,没有纠纷。最终确定由第三人一次性支付房屋价款200万元,因为房子暂时交付不了,王某答应第三人在2012年7月过户。在此之前,由王某承担房租,在小区里为第三人先租一套房。张某听说王某把房子转卖了,赶紧联系了房产纠纷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去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起诉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并协助过户。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有效。第三人那边,王某先期为第三人支付了三个月的房租,开始时第三人还能联系上他,之后就不接电话,发信息也不回。再去建委核实,发现房子已被查封了。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找到王某后,王某说查封的事情他来处理,保证能过户。到了过户时间,王某又不露面,至此,房子过户已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2012年7月,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王某案发。后得知,房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律师认为:
一房二卖系民事纠纷还是诈骗犯罪,主要是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上区分。如果行为人仅是为获取更高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故意,就属民事纠纷范畴。相反,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打算交房,只是想收取钱款,就应按照诈骗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隐瞒已将房屋协议转让他人的重要事实,虚构该房被前妻占有出租不能看房的事实,以为被害人暂时承租房屋为履行条件,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与其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某得知房屋被查封后,也未采取任何积极行动消除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利因素,而将房款短期内全部消费,甚至连租房协议均不履行,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李某与其联系时,不出面积极解决问题,而是借故推脱并躲避被害人不见,导致被害人李某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这些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际审理: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并将所得房款挥霍一空,无力偿还,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