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梅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违约应如何应对
来源:刘冬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6
浏览量:576

案情简介:

20173月, W某与J某、C某就北京市海淀区某套价值1358万元的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并且支付了定金100万元,约定双方不晚于715日办理网签,W于同日支付首付250万元等事项。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不愉快,使得W某存有疑虑,产生了解除合同,不购买房屋的想法,但又担心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高额的违约金271.6万元,于是咨询了多家律所,包括知名的大型律所,其律师分析如果其解除合同就会构成违约,应该依照合同承担违约金271.6万元。W某非常焦虑,之后来我所咨询,我所律师仔细审阅相关材料后,发现在前期的履约过程中J某、C某同样出现了违约行为。遂建议W某主动将J某、C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返还已支付的定金1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71.6万元,不出所料,J某、C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提起反诉,要求W某承担违约金271.6万元。经过多次庭审辩论交锋,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万元,双方均有过错,相互折抵,互不承担违约责任。W某在没有损失的情况下如愿解除了该买卖交易。

律师分析:

W某在签署合同并承诺办理网签后,意图解除合同,不履行相关约定,确实构成违约,但是经过我所律师的仔细调查研究发现,J某、C某存在先期违约行为,所以原告有权拒绝履约,并有理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违约金271.6万元进行折抵,互不承担违约金,并且原告收回购房定金100万元。

实际审理: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履行义务。 双方当事人关于违约事实存有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两次网签未到场、未配合办理公证的违约行为,被告主张原告存在未按期网签、未按期支付首付款的违约行为。后W某将J某、C某起诉至法院,并提交了相关证据。J某、C某不服,提起反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双方于315日签署的《补充协议》明确了被告在原告自行支付房款前,负有办理全权委托出售公证的义务,而后通过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在同年6月被告J某曾否认过该义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完成公证义务或因因原告原因导致公证无法完成,因此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双方约定于715日办理网签,但是原告未按期前往办理手续。虽然原告认为被告未先行完成公证义务,但因为公证事项和网签事项不具有牵连性,所以原告以此为由拒绝网签,构成违约;双方与3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同年7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250万元,但由于被告未完成先行办理公证的义务,且公证事项和支付首付款事项具有牵连性,故原告未在715日支付首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原告W某与被告J某、C某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违约条款的约定内容,各自应该承担对等的违约责任,即应当向对方赔偿对等数额的违约金。因违约金数额相等,互相予以抵销,双方无需实际向对方给付违约金。综上所述,,判决解除原告W某与被告J某、C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被告J某、C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W某返还购房定金100万元。


律师忠告: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依照约定遵守合同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应注意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日后产生矛盾纠纷,可以凭借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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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冬梅
  • 执业律所: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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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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