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梅律师亲办案例
凶宅能否成为合法的索赔理由?
来源:刘冬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6
浏览量:429

案情介绍:

2016311日,郭先生与四菱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四菱有限公司用于住宿。双方约定租期为2016312日至2016812日,每月租金为2550元。 524日,租房的实际使用人黄先生在屋内上吊自杀。事件发生后,在当地影响很大,“凶宅”的说法不胫而走,最终导致郭先生对房屋既无法出租,也无法转让。惶惑之余,郭先生以价值贬损为由,一纸诉状将四菱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

律师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指定的居住人在租房内非正常死亡是否导致房屋的价值受到损害。法律上的损失,应当是客观、具体的。房屋的价格主要由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基本设施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决定。这些因素都是客观的,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也就能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在一般人的观念里,人们对在住房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都会感到恐惧并难以接受,这也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仅仅是迷信所致。最终可能导致对房屋的认可度降低,这就使原本可以出租盈利的房屋少有问津,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得房屋所有人期待利益受损。

实际审理:

法院认为,房屋的价值构成要素不仅仅局限于建筑本身的使用功能,房屋的市场价格往往由建筑成本、交通条件、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社会综合因素构成的,而广大群众对存在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普遍带有抵触的意识,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趋吉避凶”的风俗习惯,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事实上存在的此类房屋难以出租、转让的现状也说明其交换价值的贬损,故法院认定由于居住人的非正常死亡导致涉案房屋的价值受到损害。最终判决被告四菱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先生经济损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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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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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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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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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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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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