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梅律师亲办案例
一张“拆迁指挥部”出具的借条
来源:刘冬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6
浏览量:574

案情简介:

20178月,原告刘某就居住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某套房屋征收事宜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某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同年97日,被告项目指挥部张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在2017825日与刘某沟通房屋征收过程中,由于张某答应刘某给予7万元无自建房或自行拆除奖励及高龄补助,但在实际补偿中由于政策原因未能给予刘某以上两项补偿。现由于张某工作失职造成刘某未能享受以上补偿,因此张某以个人身份补偿刘某7万元无自建房或自行拆除奖励及高龄补助,共计9万元整。张某未给付刘某《欠条》涉及的9万元。遂原告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支付承诺款项9万元。被告张某则辩称其属于职务行为,个人写的欠条是迫于维稳信访的压力的无奈之举。

律师认为:

被告出具的《欠条》属于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且系其真实意愿,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理应履行承诺。 因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且是在其亲笔签字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欠条的真实性。另根据欠条内容,可以推断出被告所作行为非职务行为。

实际审理:

张某就其陈述的出具《欠条》时被胁迫未出示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欠条》中“本人以个人身份补偿...”为张某的个人行为,故对张某提出职务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刘某出示的《欠条》能够证明其与张某间存在以约定方式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该约定不违法法律规定,具有合同效力,张某应对出具《欠条》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张某给付刘某九万元。

律师忠告:

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订立合同前,如书写欠条,应注意其内容,悉知其法律效力以及法律后果,并且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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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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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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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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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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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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