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Z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该黑社会组织自2000年以后就已形成),同时指控被告人Z参与了一起发生在2006年的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Z于2018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其被拘留前,曾于2014年因其他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满释放不足五年又被羁押。
公诉机关起诉要求法院按照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两个罪名数罪并罚,依法追究被告人Z的刑事责任,并认定其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作为本案的被告人Z的辩护律师,在查阅卷宗后发现,认定其参与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其中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指认带有很强的主观偏向性,不具有合理性;而在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Z之后,其对起诉书指控的关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他能够说明不在现场的合理理由。辩护律师认为,对于被告人Z所述理由以及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侦查机关被没有查证属实,存疑明显。
而对于公诉机关认定其累犯的情节,辩护律师认为,如果认定了被告人Z构成了黑社会组织罪,那么,该罪行显然是持续性的犯罪,不符合《刑法》关于累犯应是刑满释放再犯新罪的规定,所以,被告人Z不构成累犯。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人Z参与寻衅滋事罪的指控,证人证言或为传来证据,或者内容相互矛盾,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Z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Z在本案审理前犯有故意犯罪而判处有期徒刑,但本案审理被告人Z的罪名为持续犯,故依法不应认定为累犯。
最终,人民法院只按照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一个罪名判处被告人Z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拿到本案判决书时,被告人Z离刑满释放不足三个月,此案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在审判时采纳,达到了有效辩护的目的,维护了被告人应有的刑事诉讼权利。
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辩护律师在查阅卷宗后,分析各种认定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有异议的证据提出合理、合法的质证意见,并就上述证据的内容,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前往看守所会见在押被告人,经与被告人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后,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辩护意见,目的就是为被告人争取获得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结果。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以及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对被告人的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且不可忽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