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哲雨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识别、应对离婚案件中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来源:朱哲雨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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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战术中,有一招战略性欺骗,叫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而在当今的离婚战场上,夫妻为了孩子、为房子、为票子的争夺,也会运用类似的战术,即:离婚前财产转移。

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可以归类为下三种:

1未雨绸缪——尚无离婚迹象,便已着手

一方有了外遇而产生了离婚的念头。外遇的一方可能担心被亲朋好友指责、唾骂,常常会无事生非制造事端,以便逼迫另一方提出离婚。如果离婚是迟早的事,首先考虑到诸如住房、存款等大额共同财产。有些当事人在一方起诉离婚时,对此还一直被蒙在鼓里。

类似情况还有私自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同居期间至结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等等。

2暗度陈仓——共同财产被化整为零

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不时将两人积蓄的钱取出,工资卡上的钱也往往过不了一天,便只剩下零头。或者在面对的追问,对方常常漫不经心地说丢了、吃了、喝了、赌了。一方在另一方并不知道,悄悄在外地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当所有的钱都已转移到该账户且认为万无一失后,他们间的离婚诉讼便开始了。

类似情况还有转移股市资金(基金)、隐匿炒股(基金)信息、抛售股票(基金)套取现金。

3李代桃僵——股权由台前转到幕后

股权说没了就没了。为达到离婚而又不使股权被分割,早就蓄谋已久。找几位好友,他们间的股权转让其实是个幌子,利用这个幌子,使他人成了股东,而自己变得什么也没有。实际上,自己只不过是由名副其实的股东变成了隐名股东,由台前转到了幕后。

那么,对于另一方,发现对方离婚前转移财产、转移房产怎么办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如果双方在婚姻后续发生感情问题后,不得不离婚时,一方怀疑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则应注意识别对方是否存在前述“自作聪明”的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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