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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环、胡*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皮玉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0
浏览量:64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鄂0111刑初841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环,化名方*志,男,1980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武汉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鄢汉园、何玲,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男,1994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武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鹏武,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男,1991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武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文斌,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甘陶*雅,女,1998年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武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佳斌、皮玉亮,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女,1996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武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邱*,男,1997年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武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子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男,1995年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武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为、刘学彬,湖北嘉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男,1993年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武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9〕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环、胡*、江*、甘陶*雅、王*、邱*、何*、朱*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才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环及其辩护人鄢汉园、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黄鹏武、被告人江*及其辩护人邓文斌、被告人甘陶*雅及其辩护人黄佳斌、被告人王*、被告人邱*及其辩护人曾子文、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刘为、被告人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起,郑夏(另案处理)在本市武汉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以发展客户到其代理的“新X6”赌博网站赌博,并收取提成的方式开设赌场。其间,被告人陈*环、胡*、江*等三人为公司管理人员,被告人甘陶*雅、王*、邱*、何*、朱*为业务员,积极向客户推广该平台。经查,该公司因代理该赌博网站实际销售金额96万余元,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后上列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环、胡*、江*、甘陶*雅、王*、邱*、何*、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接收证据笔录、扣押决定书、公司结构图、“新X6”赌博网站地址、游戏项目网站截图、赌博网站地址及公司人员账户、公司总账目截图、公司账户历次提现记录截图、揽客微信截图、公司人员“新宝6”账户情况、武汉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表、营业执照、员工入职登记表、基本薪资表、员工管理制度、话术本;证人胡某2、周某、汪某、胡某1等人的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被告人陈*环、胡*、江*、甘陶*雅、王*、邱*、何*、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环、胡*、江*、甘陶*雅、王*、邱*、何*、朱*伙同他人,利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并收取提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陈*环、胡*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江*、甘陶*雅、王*、邱*、何*、朱*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陈*环、胡*、江*、甘陶*雅、王*、邱*、何*、朱*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审理期间,亦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胡*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列辩护人提出与前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甘陶*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九、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其依法处理;被告人胡*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俊

审 判 员  晋艳影

人民陪审员  朱燕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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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皮玉亮
  • 执业律所: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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