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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皮玉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0
浏览量:157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与被告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邬*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刘*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邬*偿还原告刘*借款本金99500元。2、判令被告邬*偿还原告刘*借款利*,以99500元*基数,按日万*之五,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查*

根据当事人的陈*以及经*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与被告邬*系校友关*,被告邬*以需资金**为由多次向*告刘*借款,刘*以其支*宝账户向**的农*银行卡账户转账的形式给付,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30日22:59转款22000元;

2、2018年11月2日19:50转款18500元;

3、2018年12月3日11:59转款15000元;

4、2018年12月4日8:26转款26500元;

5、2018年12月4日20:35转款34000元;

6、2018年12月5日8:46转款2000元。

以上刘*向**转账总计118000元。

后**通*其农*银行账户向**的中国*政储*银行账户转账8705元;邬*于2018年11月29日通*其支*宝账户向**的支*宝账户转账10100元;刘*庭审中陈*,上述两笔还款是偿还2018年11月2日所借支*18500元*利*,并有***天记录证实。

综上,邬*尚*刘*借款本金99500元。

刘*于2019年1月28日向*院申*财产保全,请求对邬*的价值101831.75元*财产予以查*、冻结。中国***产保险股份有*公**北分公***支***2019年1月28日为刘*波的上述诉讼财产保全**出具了保险金*为101831.75元*诉讼财产保全*任*险保单*函。本院依法*出(2019)鄂0116民初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邬*的银行存款101831.75元*以冻结或查**他价值101831.75元*财产;保全*额不超过101831.75元;保全*限按所冻结或查**财产属性依法*定。

一审法*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受法*保护。刘*提交了通*自己的支*宝账户向**的银行卡账户转款的凭证,其对双**间借贷关*的存在完成*举证责任,邬*在本院送达应*通*后*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意见并提交证据,也未到庭作出合理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后*。本院认定刘*与邬*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被告邬*未偿还该借款,依法**担清偿的民事责任。

关****款利*,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定日息为万*之五,换算为月息为1.5%,未超过国**制利*的规定,依法**保护。但原告主张*2018年10月30日起按99500元*基数计*利*不妥,应*以分段**利*。

被告邬*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证明*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之规定,其应*担不利**。被告邬*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意见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邬*偿付刘*借款本金99500元。

二、邬*偿付刘*借款利*,按月利*1.5%,分别*22000元*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5000元*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60500元*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元*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日内付清。

四、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诉讼保全*1020元,合计1530元*被告邬*负担。(原告刘*已预交,被告邬*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将其应*担的费*支*给原告刘*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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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皮玉亮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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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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