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春山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2-16 17:08 浏览量:1029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因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涉诉案件,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应当表现为共同被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相对发包人而言均是承包人,对业主而言均是施工方,应当按照《建筑法》第58条规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出现质量缺陷时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表现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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