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俊玲律师亲办案例
巧用诉讼保全,拿回工程款
来源:白俊玲律师
发布时间:20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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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上海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上海乙公司为上海甲公司承包的浙江宁波某大型国有企业建筑项目的地面工程进行施工,具体施工范围为2MM厚无溶剂环氧自流坪、耐磨环氧地面施工等,承包方式为乙公司包工包料,并约定合同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是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决算价格的95%,余额5%作为质保金一年期满后付清,即由乙公司完全垫资进行施工,工程结算后才能收到工程款。
之后,乙公司即派人入工地进行施工,在工程即将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乙公司即从工地退场。之后,双方就工程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拟向法院起诉甲公司索要工程款。
本律师接受乙公司的委托后,仔细审阅了相关的资料,认为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是合法有据的,但在工程款纠纷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执行难的问题,为了充分保护乙公司的权益,律师建议乙公司申请诉讼保全,乙公司也非常认可律师的建议,但在具体起诉时又存在一个管辖的问题,本案的原、被告是上海的公司,按照一般管辖原则是可以在上海法院起诉,但本案的工程施工地是在浙江宁波,且属于建筑合同,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专属管辖原则,本案应当在宁波法院受理,但如在宁波法院起诉,甲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后,要由宁波法院再委托上海法院来采取具体措施,这样不但费时费力,而且甲公司必然会尽早获取起诉的信息,转移财产从而使保全落空的可能性极大。律师经过考虑后,决定向上海法院起诉。律师仔细地向上海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解释本案的原、被告都是上海的公司,为了方便诉讼,节省诉讼成本,在上海法院审理可以方便双方当事人,而且被告一般也不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后来立案庭的法院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准予立案,并做出诉讼保全裁定,迅速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了甲公司银行帐户中的存款。
虽然此后,案件的审理法官认为此案是专属管辖,仍旧将此案移送到了宁波法院,但因为已查封了甲公司的银行帐号,乙公司的目的已经达到。而甲公司因为已经被冻结了银行存款,再拖下去也无任何意义,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未经开庭审理而达成了调解协议,乙公司顺利拿到了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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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白俊玲
  • 执业律所:
    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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