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刑事指控不成立,民事赔偿担轻责
来源:胡廷佳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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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受害人董某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饶律师和我共同为张某辩护,经麒麟区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麒麟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辩护人的意见,准许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并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维持麒麟区检察院对张某的不起诉决定。后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安某赔偿26万余元经济损失,本律师代理被告张某,经麒麟区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当事人张某仅承担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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