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涉外邮政合同纠纷案(2018)吉05民终949号
案情简介:
国内一家贸易公司与以色列某公司以D/P方式交易,由中国一家银行委托以色列一家银行进行托收,但由于在单据传递过程中,以色列方的快递公司并未将单据投递到以色列的银行,而是投递到了收货人手中,收货人赁提单将货物提走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国内的贸易公司因未收到货款,经查询得知原因后将国内的快递公司与银行作为共同被告,以邮政合同纠纷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快递公司承担票据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共计11万美元。
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为邮政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国内的贸易公司与国外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D/P是货款支付的一种方式,但是因为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国外银行未获得单据,且在单据传递过程中导致物权凭证失控,那么D/P方式收款失败造成损失的责任归属成为本案的焦点,经研究本案相关证据,发现国内银行的寄送单据时是以受托人身份寄送,快递费用由委托人也即原告承担,因此,本律师将案件定性为邮政服务合同纠纷,快递公司因未尽合同义务,导致邮寄人发生财产损失的,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快递公司则是可以将损失根据国际邮政联盟或者与国外快递公司的合同约定向国外快递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