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与黄、王、某公司1.38亿元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津民初86号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田与黄、王协商,由田采购加工干果后以某公司名义向国外销售,某公司负责收回货款,收回的货款除部分支付给田外,剩余部分作为借款留在某公司用于日常经营,截止2015年8月21日,经结算,某公司共欠借款1.38亿元,利息460.5万元,截止2016年6月,三被告仅偿还了1111万元的借款利息,此后再未偿还过任何款项。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田与黄、王、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还款责任如何承担?(二)借款本金以及利息数额如何计算? 关于田与黄跃、王、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还款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本律师认为案件的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可能涉及挂靠经营、委托代理、买卖合同、对赌合同等,另外,黄某与王某对于欠款是否有义务偿还也是案件焦点,如果有义务偿还,以什么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后经查阅相关证据,发现田与黄、王曾经对账,并由黄王写下欠条,明确了利息和欠款性质为借款。自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两要素确定,一是借款关系证明,二是款项支付事实。最后,法院支持了本律师意见。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黄、王、某公司偿还田借款本息共计约2.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