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旭律师亲办案例
套路贷案件专业辩护,依法推翻敲诈勒索罪指控
来源:陈清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8
浏览量:470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彬某信息公司委托,招聘被告人李某、宋某某、郭某某等人,冒充某数据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虚假宣传,以“无抵押、审批快、利息低”等广告词为诱饵,吸引社会上不特定公务员借款,继而以“服务费”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将“服务费”纳入借款本金,签订金额虚高的所谓“公务员贷”、“精英贷”的公民之间借款协议。当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月供”时,指派人员向借款人及其亲属、同事打电话催款,或上门催讨等软硬兼施手段进行“索债”。

2017年4月27日至2018年1月29日,某信息公司分别以“公务员贷”、“精英贷”,放贷款519笔,放贷金额为35179995元。在被告人王某彬的日常管理下,涉案的519笔放贷款业务,全部由某信息公司进行网络化管理,贷款资金全部由该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借款人发放,回收的月供本息全部由该公司从借款人授权的银行卡扣划。贷款业务流程及相关协议文本(即制式合同)、管理费门类及多少亦有该公司规定。2018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彬离职,由被告人李某接替被告人王某彬,主持公司全面工作。

在向借款人回收借款月供过程中,诸被告人犯有如下犯罪事实:

1.2017年6月8日,经某信息公司小广告宣传,后经该公司运城门店工作人员接待介绍,张某2在“借款协议”(某某惠普制式合同)上以借款人签字,出借人为张(落款出借人未签字),约定本金62981元(实际本金50000元,服务费12981元),月还款本息3028元,还款分期24个月。之后,张某2农行卡收到贷款50000元。2018年3月,张某2未及时还清月供款额,被告人王某彬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南京总公司工作人员采用电话、短信骚扰、辱骂、威胁的方式向张某2催还月供欠款,同时又向张某2的亲属、朋友、同事、单位领导打电话,向张某2催还月供欠款。

2.2017年6月13日,经某信息公司工作人员梁某接待介绍,刘某1在“借款协议”(某某惠普制式合同)上以借款人签字,出借人为张某某(落款出借人未签字),约定本金62981元(实际本金50000元,服务费12981元),月还款本息3028元,还款分期24个月。同年6月19日,刘某1农行卡收到贷款50000元。刘某1以约定每月按时还款。2018年3月,刘某1提出提前还清所有的款项,某信息公司工作人员以种种理由推脱,后经梁某引领,刘某1与被告人郭某某协商,最后其亦阻止了刘某1还款。

3.2017年6月27日,经某信息公司微信广告宣传,后经该公司工作人员接待介绍,贺某在“借款协议”(某某惠普制式合同)上以借款人签字,出借人为张某某(落款出借人未签字),约定本金62981元(实际本金50000元,服务费12981元),月还款本息3028元,还款分期24个月。之后,贺某银行卡收到贷款50000元。2018年4月,贺某未及时还清月供款额,被告人王某彬管理的工作人员采用电话、短信骚扰、辱骂、威胁的方式向某武宏催还月供欠款,同时又向某武宏的亲属、朋友、同事、单位领导打电话,向某武宏催还月供欠款。

4.2017年6月28日,在某信息公司,经被告人李某介绍和接待,李某1在“借款协议”(某某惠普制式合同)上以借款人签字,出借人为张(落款出借人未签字),约定本金62981元(实际本金50000元,服务费12981元),月还款本息3028元,还款分期24个月。之后,李某1银行卡收到贷款50000元。2017年11月,李某1月供还款逾期,被告人王某彬管理的工作人员上门催债,李某1还清月供,方离开。2018年3月,李某1又未及时还清月供款额,被告人王某彬管理的工作人员采用电话、短信骚扰、辱骂、威胁的方式向李某1催还月供欠款,同时又向李某1的亲属、朋友、同事、单位领导打电话,向李某1催还月供欠款。

5.2017年7月14日,被害人张某1应其同学李某2之邀,携带其身份证件等资料,某信息公司贷款,为李某2使用。经被告人宋某某介绍、审核,张某1填报了一份“某某数据平台服务申请表”,申请贷款额度150000元。同年7月21日,张某1被通知办理贷款手续,在“某某数据”贷款办公室,张某1在“借款协议”(某某惠普制式合同)上以借款人签字,出借人为张(落款出借人未签字),约定本金62981元(实际本金50000元,服务费12981元),月还款本息3028元,还款分期24个月。同年7月26日,张某1农行卡收到贷款50000元。嗣后,张某1将该50000元转交给了李某2,该李每月向张某1授权的农行卡支付3028元。当还款8期,合计24229元之后,因李某2未向张某1授权的农行卡支付月供本息,致使“某某数据”贷款平台客服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微信多次向张某1催还借款,并恶语威胁,2018年4月25日,张某1割腕自杀未遂。

据此,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出公诉。


律师辩护:

被告人王某彬家属经过多方求助,慕名找到陈清旭律师团队,请求陈清旭律师提供法律辩护。经过研究,陈清旭律师团队指派执业10年以上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王某彬的辩护人,并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

被告人张某兰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存在争议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对未及时偿还借款月供的借款人在催款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无明显的暴力或者明显的威胁特征,因该催收过程亦是诈骗作案的延续行为,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彬、李某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1、本案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数额,不应作为本案的犯罪数额。对于七名借款人,计入借款数额的“服务费”,系虚高债务,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即97489元。2、被告人存在主动退赃退赔情形;3.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4.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5.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彬、李某、宋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所在的公司经营项目没有金融服务内容,却冒充某数据公司,在社会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诱使他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以“服务费”之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彬、李某先后作为公司负责人,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对未及时偿还借款月供的借款人在催款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无明显的暴力或者明显的威胁特征,因该催收过程亦是诈骗作案的延续行为,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彬、李某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予以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从诸被告人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来看,被告人王某彬作为负责人,应对全案负责,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宋某某、郭某某作为一般员工,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取得被害人吴某1、李某1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从犯意的提出、具体业务流程设计、资金管理、获利情况来考量,本案的非法收入者是公司的管理者,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四被告人的具体非法侵财数额。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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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清旭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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