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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推荐股票交易涉嫌诈骗,律师辩护判处缓刑
来源:陈清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4
浏览量:285

虚假推荐股票交易涉嫌诈骗,律师辩护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初,郑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无任何荐股资质的情况下,注册成立某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荐股诈骗活动。该公司从网络上大量购买客户QQ资料、手机号码卡,在对业务员进行短期的开发客户、推荐股票的技巧培训后,由业务员冒充某某私募等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电脑上的拨号软件拨打电话开发外地客户,索要客户的QQ号码,以提供股票交易内幕的名义,骗取客户缴纳相应会员费。骗取的款项分别汇至户名为周某8、唐某5、田某3、徐某5、欧某等人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账户,再由同案犯周妹、周某9二人至各银行取出赃款。

被告人王康于2015年4月22日加入某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9月30日离职。期间为血战队业务员,其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40000元、骗取被害人谭某人民币18800元、骗取被害人徐某1人民币28800元、骗取被害人盛某1人民币39000元、骗取被害人白某1人民币38800元,合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65400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9849元。被告人张兰于2015年3月加入某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月离职。期间为王牌队业务员,骗取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42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6298元。被告人张贝2015年10月12日加入某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底离职。期间为王牌队业务员,骗取被害人马某1人民币348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057元。

被告人王康于2016年1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兰于2016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康、张兰归案后,均已全额退出各自的违法所得。


律师辩护:

被告人张某兰家属经过多方求助,慕名找到陈清旭律师团队,请求陈清旭律师提供法律辩护。经过研究,陈清旭律师团队指派执业10年以上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被告人张某兰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 被告人存在自首情形;2、被告人张某兰存在主动退赃退赔情形;3.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4.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5.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建议法院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康张某兰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康的诈骗金额达165400元,被告人张某兰的诈骗金额达4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的诈骗金额达34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可成立。被告人王某康2015年4月入职涉案公司,即使用虚假身份,假冒股票私募公司员工以替公司骗取钱财,其辩护人关于王某康2015年7月才知道该行为违法,此前没有诈骗故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同时,本案被害人白某1系被告人王某康开发的客户的事实,有现场查获的客户跟踪表、被告人王某康的供述为凭,足以认定,故被害人白某1的被骗款及被告人王某康从中获取的相应抽成,理应分别计入被告人王某康的诈骗金额及非法获利金额,被告人王某康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款均系涉案公司老板郑某6通过个人账户向被告人工资专用银行卡发放的工资及提成,被告人王某康的辩护人关于王某康抽成获利中含有其他业务员伊某和汪某3的钱款,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康张某兰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三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王某康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兰张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康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兰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康张某兰张某某归案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康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康具有自首、从犯、积极退赃等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作为张某兰的辩护人,陈清旭律师团队认为该结果是可以接受的,家属对这样的缓刑结果是也极为满意的。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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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清旭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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