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旭律师亲办案例
贩卖毒品争取立功获得轻判
来源:陈清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7
浏览量:130


辩护团队:陈清旭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201810月21日10时4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在本区某小区某号某室,将0.7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以下同)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被守候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包内查获冰毒17小包,总重6.97克。

到案后,被告人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贩毒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丁某、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通讯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前科、劣迹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陈清旭律师团队辩护:

被告人林某家属经过多方求助,慕名找到陈清旭律师团队,请求陈清旭律师提供法律辩护。经过研究,陈清旭律师团队指派执业10年以上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 被告人存在立功情形2.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4.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5.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林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贩毒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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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清旭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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