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旭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案自首认定得到从轻处罚
来源:陈清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7
浏览量:396

诈骗案自首认定得到从轻处罚

辩护团队:陈清旭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对外宣称做生意需资金,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以借款的形式非法吸收邓某丙、全某、吴某乙、吴某丙、贺某等19人资金,或通过邓某丙、全某、吴某乙等人向史某、邱某、邓某甲、邓某乙、罗某甲等不特定人员筹借资金共计22915100元。期间被告人陈某返还上述借款人员本息共计14072826元,造成借款人员邓某丙等人共计8842274元的损失。2015年1月底,陈某资金链断裂后畏罪潜逃,后于2015年1月28日向公安局投案。


陈清旭律师团队辩护:

被告人陈某家属经过多方求助,慕名找到陈清旭律师团队,请求陈清旭律师提供法律辩护。经过研究,陈清旭律师团队指派执业10年以上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2.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4.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5.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6.家中有年迈的父母,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与他人做工程等事实,通过出具借条等凭证,承诺支付高利息、短期内还本付息等方式向他人借款,隐瞒资金用途,实际骗取他人人民币870832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定性。从客观方面来看,陈某虚构其“与领导做工程、投标、银行搭桥”等实际不存在情形,通过出具借条等凭证,承诺支付高利息、短期内还本付息等方式向被害人借款,而这些借款对象或是陈某的亲戚、或是朋友、或是老师、或是同学、或是同事。陈某借款时正是使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的资金,被害人也正是因为这种欺诈行为才做出错误的判断将大额资金交给陈某。被告人陈某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会严重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大肆举债,且在举债过程中隐瞒自身真实的负债额度,隐瞒资金的用途,最终造成巨额款项无法归还。故陈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陈某明知没有偿还能力却拆东墙、补西墙,对被害人隐瞒实际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支付高额利息等,致使大量借款无法归还。东窗事发后,在无法面对被害人催讨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避而不见,逃离南城,以逃避还款,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表现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故陈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从客体来看,陈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从主体来看,陈某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综上,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辩解称其将借款用于与涂某合伙做生意,但没有相关证据印证,也未得到涂某的确认,故本院对该项辩解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存在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并适当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以上内容由陈清旭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清旭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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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清旭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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