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静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者未休带薪年假,有权要求支付年假工资
来源:王海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5
浏览量:1058
案情介绍:
刘某自2008年4月28日至2011年3月22日在某医院工作,岗位护士,月工资1000元。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医院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长时间安排刘某加班却拒绝支付加班工资,未安排刘某休带薪年假,也未支付年假工资。 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确认其与某医院自2008年4月28日至2011年3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医院支付其2009年4月28日至2011年3月22日未休年假工资,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无法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若干,工作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
作为被申请人的医院方面主要答辩意见为,我单位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是以学生身份进入我单位实习的,故不同意其全部的申请请求,对于年假工资的请求,医院方主张刘某为实习身份,不应享受年假待遇。
刘某对医院方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为证明与之存在劳动关系,提交工作证为证据。工作证显示为北京市某医院,姓名刘某,职务护士。医院对工作证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刘某是在单位实习故持有此证,刘某提交三方协议,证明2008年11月26日个人档案转档至该医院处,医院方对此予以认可,但坚持主张刘某为实习身份,但不能提交与刘某的实习协议,或者证明刘某为实习身份的证据。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08年4月28日,刘某以在校学生身份进入医院,2008年6月27日,刘某取得毕业证。在该医院期间,刘某从事护士工作,每月从医院处领取现金,按照医院安排出勤,受医院规章制度管理,医院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案件结果:
刘某2008年4月28日进入医院工作,此时尚为学生身份,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直至2008年6月27日刘某领取毕业证书,因此刘某要求确认双方自2008年4月28日至2008年6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2008年6月28日起,刘某与医院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刘某在医院从事护士工作,每月从医院处领取现金,按照医院安排出勤,受医院规章制度管理,双方属于劳动关系,仲裁委予以确认。刘某向医院书面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该医院于2011年3月22日收到此份告知书,故双方于2011年3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予以确认。因此,刘某要求确认双方自2008年6月28日至2011年3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相应地,刘某要求支付2009年2天、2010年5天、2011年1天的年假工资,因刘某未享受带薪年休假,故该请求仲裁委一并支持。最终裁决医院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住院医疗费用、年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刘某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争议得到圆满的解决。

律师点评: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之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律师提示: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是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的基础。对于劳动者来说,与用人单位建立、存在、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都至关重要。
关于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劳动者对于累计工作期间的举证可以是工龄的相关证明或者书面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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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海静
  • 执业律所:
    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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