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某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及福建某公司出资纠纷一案中,某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福建某公司返还4010余万元人民币投资款,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所涉利息人民币2609余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5年以上贷款利率计算,暂从2001年1月25日起算至2011年12月31日,共10年),香港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仅认可某公司返还某某公司20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以及400万美元,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驳回某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不服该判决,在多方对比下,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本所律师通过多种途径搜集资料,查阅类似案件判决书,与委托人深度沟通,并专门组建研讨会,针对委托人诉求探讨解决方案。在本所律师的协助下,最高院最终支持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追究福建某公司责任,判决如下:
一、香港某公司、福建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某某公司投资款500万元人民币及该款之利息;返还投资款400万美元及该款利息;
二、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主文第三项;
若香港某公司、福建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