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成律师亲办案例
“生未养、死未葬”,争夺遗产未能如愿
来源:石玉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量:268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幼年因父母离异,自4岁起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未与其父亲(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其父离婚后再婚,又育有一女。

2012年原告父亲去世,名下在北京二环附近有两套房产,原告起诉被告(其生父再婚后的妻子和女儿),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两套房产中的一套房产或按市场价折算索要93万元。

原告父亲在住院手术前,自己用ipad拍过两段视频,主要内容为:因担心手术风险,录下遗嘱,其名下房产全部由爱妻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分争。视频中被继承人的音容笑貌完全收录,真实性没有任何问题,但只是其一人陈述,没有明确的见证人。

原告庭审中主张曾探望过并给其父亲赡养费,主张参与葬礼等、

本律师系被告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了案情,参与整个庭审,在诉讼过程中,因承办法官存在有偏袒原告的嫌疑,本律师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对该法官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后经法院同意,该法官被成功回避,不再参与本案审理,改由该庭副庭长作为审判长审理本案。

本律师就 被继承人的 “视频遗嘱”效力问题,与审判长沟通协商,要求法官向上级法院请示,法官同意后向上级法院请示,对本案视频遗嘱做了说明。


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1、“生未养、死未葬”的子女,是否能继承其遗产 ?在普通民众的意识中,与法律的认定上,是否一样?

2、 能反映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视频遗嘱“,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


【庭审结果】

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做了认真准备,确定了正确的庭审策略,一是根据原告起诉状自认的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陈述,要求法庭调查核实后,不予采信原告所谓尽到赡养义务的主张;

二是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

三是对视频遗嘱中,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进行确认,建议法庭考虑到并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最终,法庭虽然未认定被继承人自己拍摄的“视频遗嘱”的合法效力,但也未支持原告要求分割其中一套房产,或分割93万的诉求,最后判决原告分得40万元,是其估算的按照法定继承可分得93万的1/2不到,也就是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半以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方利益。


【继承案件建议】

1、被继承人生前,最好要留有遗嘱,并且要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求,否则可能不法律被认可,如不能确定独立完成,要及时咨询律师,获取法律指导。

2、发生继承纠纷,无论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都要及时委托律师,尽可能的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材料,以便诉讼中说服法官听取己方意见,争取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认定,做出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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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玉成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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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石玉成
  • 执业律所:
    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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