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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来源:印志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量:448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印志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5月*日8时48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无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苏F***L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如东县丰利镇**村村部西侧**服饰经营部门前路段,遇有石某女驾驶的苏FS****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路段向左借道停车等待,两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又与站在道路东侧的行人**珍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珍当场死亡,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冯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冯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就损害赔偿与被害人**珍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到位。

土述事实,有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如东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交通赔偿协议;被告人冯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辩护人冯某的辩护人印志平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就损害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到位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如东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最后如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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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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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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