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9]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律师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印志平律师参加诉讼。
被告人杜某于2017年12月29日,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相册有视频”(微信呢称,未到案)购买“修某”身份证一张,经查该身份证系“相册有视频”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购买。张某以人民币17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孔某购得。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等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有证人莫某的证言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孔某、杜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孔某,杜某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身份证罪。
杜某辩护人印志平律师提出的杜某仅购买一张身份证,且至今没有使用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孔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杜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