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建议量刑五年,经有效辩护后只判两年半,减少一半刑期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5
浏览量:1003

【案情简介】

被告人L自2018年11月26日起,先后两次在深圳市南山区某街道,从后面搂抱被害人J和被害人Z(均系未成年女孩)。

后被告人L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经法医鉴定,被告人L为“边缘智力”,即智力稍差,但未达到轻度缺陷程度,既往曾被诊断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在作案期间,无精神病的诊断依据,对其实施的涉案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稍有影响,但无实质性损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犯猥亵儿童罪,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建议对其量刑五年的意见。

做为本案被告人L的辩护律师,经查阅卷宗和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之后,认为本案被告人L确实构成了猥亵儿童罪。但是,为了其能够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能够寻求被害人对其谅解,毕竟其具有精神病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了辩护律师的要求,允许前往被害人处签署《谅解书》。

辩护律师前往被害人处,在商谈的初始阶段,被害人家长对被告人L的犯罪行为提出了强烈的谴责,这也是在预料之中的事情。但是经辩护律师多次沟通后,被害人家长终于同意签署《谅解书》,实属不易。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L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评析】

做为本案被告人L的辩护律师,虽然也深恶痛绝他这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但是职责所在,必须忠人之事。

在法庭审理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L即使经过法医鉴定后,被认定在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从本案被告人的语言表达、对社会事务的判断、犯罪动机以及既往精神病史等因素,足以看出被告人L在判断社会常识性问题时,是与正常人有所差别的,其现阶段的状态仍然属于精神疾病患者。因此,本着以治疗与教育为主的目的,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法院在审理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认为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L出具了谅解书,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实际减少了50%,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起到了有效减轻被告人刑期的作用,达到了有效辩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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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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