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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擅自处分奶奶房产 奶奶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量:475

孙女擅自处分奶奶房产 奶奶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作者: 张立芳 刘宝平


     中国法院网讯   王奶奶系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5号楼1单元101号房屋的产权人,可不久前一位李先生来到王奶奶家要求其腾房,理由他现在是101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并向王奶奶出示了产权证。这下可急坏了王奶奶,101号房屋可是自己唯一的住房,经过一番了解,原来是自己的孙女小蕊在未经王奶奶授权的情况下跟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101号房屋出卖给了李先生并完成了过户手续。为了要回自己的住房,王奶奶将自己的孙女小蕊和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王奶奶诉称:“2008年8月1日,我孙女小蕊在我不知情和未经我授权的情况下,与李先生擅自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我所有的101号房屋售与李先生,并于同年11月12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我直到2009年3月下旬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小蕊擅自出售。我认为,小蕊未经授权与李先生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该行为对我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不仅如此,小蕊、李先生在明知上述房屋所有权人是我,仍在未经我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订合同将我名下的房屋出售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造成我经济上、精神上重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确认小蕊与李先生于2008年8月1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李先生辩称:“王奶奶所述不是事实,我在购买本案房屋的时候是经过王奶奶的授权后,才与小蕊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且我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不同意王奶奶的诉讼请求。”

    小蕊辩称:“我是王奶奶的孙女。我对奶奶的起诉没有异议,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李先生向法庭提交:2008年7月31日王奶奶所写委托书及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王奶奶委托小蕊办理央产上市手续及出售等事宜。经质证,小蕊称除回执上是王奶奶签字外,其余均非王奶奶签字。王奶奶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王奶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请求对2008年10月5日的申请书及在海淀区房管局存档的2008年7月31日的《委托书》上王奶奶签名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检材进行鉴定,结论为:2008年10月5日的《申请书》原件、2008年7月31日的《委托书》原件中的王奶奶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志的结果,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应依法取决于合意是否成立。本案诉争的101号房屋原产权人为王奶奶,后该房屋产权虽经买卖合同变更在李先生名下,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101号房屋的处分、收益应经王奶奶本人同意或授权。但经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李先生提交的王奶奶所写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是王奶奶本人的真实签字,故法院对该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李先生所持与小蕊所签买卖合同有效的主张无合法依据,王奶奶出售101号房屋及委托小蕊出售该套房屋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确认小蕊与李先生于二OO八年八月一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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