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孟翔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被告出租人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何孟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2
浏览量:219
裁判要点:
1、居间人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要求居间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承租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过房屋,了解情况,不存在显失公平、可撤销、故意隐瞒等情形。
2、承租人以房屋有怪味不能居住为由解除合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要求法院指定机构进行检测,由被告承担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3、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三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承租人与被告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前“搬空”,实际交付时原告发现屋内大型的衣柜、空调没搬走,一直坚持要拆卸走。也提出房屋有异味,对健康影响非常大。原告认为中介(居间人)与出租人串通欺诈。自行离开后,向法院起诉居间人和出租人,由于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起诉状显得很业余,把所有他能找到的法条都列上,请求:1、撤销租赁合同;2、出租人退一按一租,赔偿损失;3、法院指定机构检测,被告承担检测费用;4、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5、请求法院执法,对居间人处罚;6、居间人返还居间费用。

法院查明和裁判结果:

当庭驳回了要求法院指定空气检测和执法的请求。与居间人的居间合同纠纷另案处理。不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房屋有异味,影响健康原告提交的照片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可。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均可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原告自行离开但没有交还钥匙,已付租金不予退回,按合同约定没收押金并无不妥。判决被告出租人酌情承担部分维修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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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孟翔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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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孟翔
  • 执业律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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