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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判医方担责

作者:郑云清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1-22 09:40 浏览量:1540

审判法院: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案由:医疗侵权纠纷

基本案情:周某在当地乡镇医院做孕期检查(超声检查、唐氏筛查等)多次,在当地县城妇幼保健院分娩出一右手臂畸形的男婴。孩子出生后,周某一家非常震惊,孕期检查一直被告知正常,却分娩出一畸形儿,不能接受这一现实。遂咨询律师,本人代理了这个案件。

本案需要考虑的问题:1.谁当作原告?新生儿及其父母?2.谁列为被告?乡镇医院,还是乡、县两家医院?3.诉讼请求要求主张赔偿哪些项目?4. 要求被告赔偿的法律依据在哪里?5.是按照医疗合同纠纷还是以医疗侵权纠纷作为切入点提出赔偿主张?

争议焦点:分娩一畸形儿与医方的治疗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

律师办案思路:

1. 确定诉讼主体身份:原告为孕妇夫妇,因为本案医方医疗行为导致孕妇夫妇精神损失,抚养畸形儿需要父母更多的辛苦付出,畸形儿的父母与本案审判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为县、乡级两家医院,选择两家赔偿医院对原告没有什么不利影响,无论法院判决哪家医院赔偿,只要实现赔偿就行。而且两家医院在一定程度上与本案医疗结果有一定关联。

2. 确定诉讼请求及其具体赔偿项目: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特别注意到额外抚养费(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

3. 注意收集有利于原告的证据。我申请了医疗行为与畸形儿出生的因果关系鉴定、伤残鉴定、残疾辅助器具鉴定等,再调查唐氏筛查及超声检查过程中医方未明确告知检查结果及其可能出现的畸形情况等有关证据。

4. 确定案由为医疗侵权纠纷:与医疗合同纠纷相比,医疗侵权纠纷赔偿面更广,包括精神损失费等均可主张,且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结果:

1. 采纳我的观点,胜诉。一审法院根据因果关系鉴定结果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2. 医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当事人反馈:

大部分当事人家属当初不看好本案诉讼,经过律师努力,争取到12万多元的赔偿款,大家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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