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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凶宅”如何处理
来源:朱延桢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量:1407
案情:
    买来结婚用的房子,竟然发生过凶杀事件。某市一市民小李为此将前房主曹女士告上法院,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返还自己的买房款42万余元。 庭审中,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内的案件发生在2007年4月某日。当时,房子的产权还在曹女士的父亲老曹名下,老曹和妻子杨某也在其中居住。当日,76岁的老曹在家中突然发狂,将78岁的妻子杨某砍死在家中。事发后,老曹自己打电话报了警。后来,执法部门考虑到情况特殊,便申请为老曹做精神病鉴定。结果显示,老曹患有抑郁性精神病,砍杀杨某时,老曹正处于发病期,无行为责任能力,老曹因此被无罪释放。2008年2月,老曹也因病死亡。2008年3月,曹女士通过继承,取得了老曹的房屋产权。 法院一审认为,小李买房时对凶杀事件不知情,确系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支持,故判决小李退房,曹女士退还42万余元房款。
    观点:
  “凶宅”不吉利,法律保护善良风俗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认为,对于“凶宅”的忌讳虽然可以理解,但法律上却没有直接的规定,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一向有追求喜庆、吉祥和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这种朴素情感是社会传统遗留下来的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符合一定时空条件下人们的认知水平和价值观念,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结合本案来看,曹女士在售房时并未将房屋内发生过凶杀事件这一重要信息告知小李,待小李购房后获知此事,根据一般的民俗习惯观念和一般心理规律,小李在心理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恐惧、焦虑、沮丧、抑郁等不良情感,其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精神活动会产生障碍,从而对小李居住使用该房屋构成严重影响和妨碍,小李因此而难以实现购房居住的基本目的,由此可认定,曹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所规定公序良俗原则 。
    公民如何避免购买“凶宅”
    我国现行的房屋买卖标准合同上没有关于‘无凶杀案发生’这样的约定,因此,当事人可以对是否是“凶宅”进行约定,双方书面达成相关的补充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朱延桢认为‘无凶杀案发生’这样的条款既不与标准合同的条款矛盾,更不违反公序良俗,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买房人一开始就要求售房人在购房合同中就此问题进行约定,买方应当向对方如实地反映与买卖房屋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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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延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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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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