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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延桢律师亲办案例
旅客被盗财产谁担责
来源:朱延桢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量:497
案件经过
    11月24日,河南两位业务员在我市某大酒店住宿。26日早晨,他们一觉醒来,发现脱掉的衣服被丢到了房间的门口,兜里的1000多元现金及放在枕边的手机不翼而飞。他们发现,头天晚上反锁的房门竟然大开,房间的一扇窗户也被打开。两位业务员找到店方管理人员,希望店方能赔偿他们的损失。而店方认为,这起事件属于刑事案件,而警方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破案,因此只同意免去他们两天的住宿费,对损失一事不予理会。那么应该由谁来为损失埋单呢?
    律师观点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朱延桢律师认为,消费者到旅店住宿,旅店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公安部1987年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此规定只是要求旅店设置贵重物品寄存箱,但什么是贵重物品,价值超过多少为贵重物品,没有定论。客人携带入店的贵重物品是否必须要寄存,客人如果不寄存而造成损害的,应由谁来承担责任,目前尚无明确法规可依。按照一般“有法律从法律,没法律从习惯”原则,从习惯角度上说,旅客随身携带小件、贵重物品,应由客人自己保管,大件物品可寄存保管。
   当然,旅店作为经营单位,有义务在设施、人员配置上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丢失物品后,如果消费者能指出旅店存在明显过错,如旅店没有保安人员、客房的房门可随便被打开等情况,旅店将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否则,消费者即使起诉也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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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延桢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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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朱延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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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今天(十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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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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