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8月,陈某诉被告刘某、王某夫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某诉称被告刘某2015年初向原告借款80万元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陈某现金支付给刘某80万元,刘某书写借条一份,写明借款和利息,到期刘某没有归还,陈某多次向刘某催要,而且还找到刘某、王某的家中,要求两人归还,王某不知情不同意归还。因而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王某归还。
王某答辩称是刘某的妻子,对该借款并不知情,而且,刘某已经离家出走,对借款的真实性也有异议。刘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
后法院支持了王某的答辩意见,全部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律师代理被告王某,在庭审中积极发表质证意见,提出异议,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