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立瑶律师亲办案例
提请抗诉申请书
来源:曾立瑶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9
浏览量:410

提请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03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曾家坪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0xxxxxxxxxxxx4,联系电话:139xxxxxxxx9

被申请人: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住所地广东省xxx市东区xx3号,组织机构代码K3080xx2-4。代表人:xxx,大队长。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审查广东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20xx行申第6号行政裁定,并依法对该裁定提请抗诉;

2、请求依法在抗诉请求支持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行政赔偿一案,广东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213日作出(2016)粤20行申第6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对该(2016)粤20行申第6号行政裁定书不服,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特此申请提起抗诉。具体申请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当。

1、本案中,申请人xxx在本案现场受伤,其致伤原因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其致伤的主体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而非自伤。原判决对此未予查明认定,是错误的。

毫无疑问,申请人xxx在本案中所诉之伤是被申请人在执法现场所致,而且一审判决也认定“民警遂徒手强制xxx下车,在此过程中,xxx左手臂受伤”(见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9行),“···xxx未按要求下车而在这次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伤···”(见判决书第811行)。但是一审判决对申请人的涉案之伤是谁造成,不予判定。这违反了法律规定开庭审查事实的基本常识。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是故意回避这一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涉嫌有意掩盖事实和包庇被申请人的意图,因此在“谁致伤申请人”的基本事实问题上模糊其词。

而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无论从事实和法律上,都可认定:申请人的涉案之伤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殴打推撞行为所造成。这不仅有现场视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予以证实,而且在一审判决中也从未否定这事实。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规定和原则,被申请人对其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如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伤不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所致,应负举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从未提出申请人的伤是自伤所致的观点,也从未举证证明申请人的伤与被申请人的行为无关。综上所述,可以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本案中的涉案之伤完全是由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

2、既然可以认定申请人的涉案之伤是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那么,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致伤申请人的行为,即是造成了“公民身体伤害”的行为,也即是“侵犯了xxx的人身权”。一审判决在第8页第11-12行中所认定的“···因交警城区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属合法履行职责,没有侵犯xxx的合法权益,亦没有侵犯xxx的人身权”,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很明显,既然被申请人的行为造成了申请人的身体伤害,那么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排除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行为,被申请人才可以免责。在本案中,并无任何法律规定,赋予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可以致伤公民身体,被申请人和一审判决也未举出任何法律依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致伤申请人可以免责。根据行政执法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即是无权。因此,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本案的扣车、处罚、教育、惩戒等行为都是合法的,但是,法律没有赋予被申请人有“致人伤害”的权力。因此,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致人伤害”的行为即是逾越了法律的职权界限,是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不当的违法后果和侵权的赔偿责任。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执法中“致公民伤害”的不当执法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而原判决对此作出了与法律相违背的相反的适用,是完全错误的。

并且,根据原判决在第8页第1-7行引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相关规定,找不到本案涉案警察可以“打人”或“致伤公民”的任何职权赋予和免责规定,因此,原判决的上述引述根本无法为被申请人的违法伤害行为进行任何开脱。原判决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

在一审中,一审法庭为促成当事人调解,花费了大量时间做了大量工作,只是由于申请人因不同意法官提出的太低赔偿额度而双方未达成协议。一审法院费力调解的行为说明,一审法院也不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是无责而不须赔偿的。因此,一审判决不是一审法官对法律的真正理解,而是法外之原因或考量所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涉案之伤是被申请人的行为直接造成,而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法定免责的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请人应依法承担执法不当导致“公民伤害”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当前法律明确的规定,也是今后国家法治应达成的目标和方向。希望人民检察院以法为本,排除法外因素与考量,维护依法治国的大政,并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申请人将为人民检察院的主持正义感激涕零!



此致

广东省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7年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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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立瑶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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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曾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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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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