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立瑶律师亲办案例
刑辩大状谭律师教你如何在黄金时间为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来源:曾立瑶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9
浏览量:143

案情介绍:当事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谭律师为其辩护人,在谭律师的努力下,2019年9月12日,当事人被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以下为谭律师办理该案件给公安机关的律师意见书。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意见书

2019)粤天穗律刑辩函字第   号

XXX公安分局:

贵局正在进入侦查阶段的XX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谭志平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深入了解案情,现在,本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依法提出如下律师意见,恳请公安机关予以审查并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理由如下:

1、没有任何客观有效的书面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XX实施了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提供给XX辨认的有关2400万元的发票与凭证,XX均没有经手,而且XX作为所谓的"财务主管",从来没有在任何凭证或者发票上签字,无论该两张发票是否真实,与XX都与此毫无关联性。因此,XX不应该承担虚开发票的责任。

2、犯罪嫌疑人XX没有任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与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XX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公司的财物,因此XX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指控职务侵占罪构成的证据,必须是书面的足以证实的客观证据,比如签名帐单、署名的发票、领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流水等。而不能是仅凭于查无实据的证人证言,这种主观证据不足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嫌疑,公安机关仅凭报案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立案,是违法的,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应予以谨慎审查。

二、犯罪嫌疑人XX的涉案行为,也不能构成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罪。因为犯罪嫌疑人XX根本就没有经手公司注册时的注资验资和抽逃出资。公司成立时,XX名下的的注册资金300万元没有注资,但是其后公司在以XX名义转让股份给他人时,引进了资金450万元,全部都给了公司,XX没有拿走分文。并且XX作为股东的出资,可以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时期内注入,后来XX的出资因为其转让全部股份和退出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XX的出资义务因为股份转让而终止。因此,XX不构成任何股东出资方面的违法和犯罪。

三、公安机关对涉案公司的虚开发票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是公司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XX不具备被追究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

无论公安机关是针对涉案证据的虚开发票,还是有关公司出资不实问题进行追究,如果认定为涉嫌犯罪,应该依法追究的是公司责任和直接责任人一一两张发票的署名人,和公司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XX没有参与虚开发票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XX家属反映,该案是因为报案人与案外人XX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而引起。而双方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已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而尘埃落定。报案人报案的动机和目的是想通过刑事干预民事,达到强迫相关人员放弃权利的目的,以获取非法利益。如果XX家属反映属实,则公安机关应当小心谨慎依法依法处理案件,以维护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并保护公安办案人员自身安全不被依法追责。

公安机关对民事经济纠纷以刑事立案侦查插手干预经济活动,是不适宜的,也违背了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明文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既没有职务侵占的客观行为,也没有非法获利的客观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XX涉嫌职务侵占罪是不成立的。同时,本案也不具备指控XX构成虚开发票或者虚假出资的客观证据和法律依据。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特别恳请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审查本案,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

2019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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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立瑶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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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立瑶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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