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立瑶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辩护律师努力洗冤终让检察院不起诉
来源:曾立瑶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9
浏览量:212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意见书

2019)粤天穗律刑辩函字第   号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正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欧XX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欧XX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谭志平律师、黄棋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欧XX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查阅案卷深入了解案情,现在,本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恳请检察机关予以审查并采纳:

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欧XX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如下:

一、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欧XX“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为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类为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第三类为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第四类为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行为。经查阅案卷材料,未发现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欧XX有上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首先,犯罪嫌疑人欧XX仅参与了2007年5月6日故意伤害被害人小A一案(以下简称“5.6案”),且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欧XX仅负责租赁车辆并载人到现场,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小A的行为,其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并不突出。

其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欧XX是犯罪团伙的成员,犯罪团伙的成员应当是相对固定,并受一定规矩和纪律约束的,而犯罪嫌疑人欧XX参与5.6案完全是基于同乡间的面子和义气,是为了帮助同乡复仇才临时参与到犯罪团伙中,且其不受任何人的组织和领导,也不受犯罪团伙任何的规矩和纪律约束。

再次,在经济利益方面,犯罪嫌疑人欧XX无论是在事前,还是事后,都没有收取过犯罪团伙的任何报酬,也没有获得过来自犯罪团伙的任何好处和嘉奖。

因此,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欧XX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犯罪嫌疑人欧XX不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要件,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座谈会纪要》,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结合案卷材料及犯罪嫌疑人欧XX所陈述的情况,其一,犯罪嫌疑人欧XX与其他同案犯之间互为同乡关系,各个成员为共同实施报复被害人小A的行为而临时组合在一起,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即解散,直至目前,犯罪嫌疑人欧XX都未认识到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更没有希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志因素。

其二,在犯罪嫌疑人欧XX参与的5.6案中,犯罪嫌疑人欧XX所清楚知道的犯罪团伙的全部成员仅有6人,而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因此,犯罪嫌疑人欧XX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识及意志因素也在情理之中。

其三,犯罪嫌疑人欧XX参加5.6案的单一目的是帮助同乡报复被害人小A,除此之外,其没有参加犯罪团伙的其他任何活动,至于犯罪团伙本身是否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其并不知情。

故,犯罪嫌疑人欧XX不具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要件,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证据到事实,还是从客观行为到主观恶性,抑或是从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到具体的法律适用,犯罪嫌疑人欧XX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不成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恳请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审查本案,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谭志平律师、黄棋律师

2019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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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曾立瑶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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