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敦化医疗事故术后胆汁瘘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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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医疗事故术后胆汁瘘
黄,,向本院提出,2016年5月12日,黄,,的丈夫,,(已故)因腹痛入住敦化,,医院,诊断为胆总管结石,阻塞性胆管扩张,弹道感染,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等,后于2016年6月20日再次入住敦化,,医院,敦化,,医院急诊以胆囊切除,后,,于2016年6月21日死亡。,,死因与敦化,,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具有因果关系,主要理由如下:1、,,第一次入院行胆囊切除辅助口胆总管探查取石T管引流术石造成胆汁瘘的直接原因;2、第一次出院时,,体征血常规为极高值,明确明显重症感染未控制,敦化,,医院不应定为好转并为,,办理出院手续;3、第二次住院时对,,治疗方法及抢救措施有误,造成,,死亡。鉴于敦化,,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给,,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明确,敦化,,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敦化,,医院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黄,,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敦化,,医院辩称,,,第一次入院行胆囊切除辅助口胆总管探查取石T管引流术是造成胆汁瘘的直接原因的陈述和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告起诉书中第2点陈述是错误的,在,,家属要求出院的情况下,医生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关于这一点在《出院诊断书》由记载,即一个月后拔管、支持对症、随诊复查;3、在,,入院后的住院病例中《临时医嘱单》可以看出敦化,,医院在对,,治疗的方法及抢救过程没有延误治疗、抢救措施无误,黄,,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和实施依据。我方对黄,,所提交的赔偿清单请求项目对金额有异议,因为赔偿清单是依据鉴定中的鉴定结论得出的,关于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是感染死亡,理由与事实不符,在此基础上又得出敦化,,医院存在过错,我方对黄,,的赔偿明细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5月12日,黄,,的丈夫,,(已故)因腹痛入住敦化,,医院,诊断为胆总管结石,阻塞性胆管扩张,弹道感染,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胆囊多发结石,阴茎癌术后,胆汁瘘,于2016年6月8日出院,诊断为:1、胆总管结石,2、阻塞性胆管扩张,3、胆道感染,4、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5、胆囊多发结石,术后胆汁瘘,阴茎癌术后。出院事项:一个月后拔管,支持对症,随诊复查。2016年6月20日再次入住敦化,,医院,诊断为:1、急性心功能衰竭,2、心律失常-室性心动过诉,3、频发室性期前收缩,4、多脏功能不全,5、肝功能不全,6、肺炎,7、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引流术后,8、术后胆汁瘘,9、中度营养不良,10、腹腔积液。2016年6月21日在敦化,,医院死亡。
本起事故经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未行尸检,根据现有材料分析,,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死亡。敦化,,医院在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敦化,,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应为对等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本院采信的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因敦化,,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对黄,,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综合上述本院认定的事实,敦化,,医院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5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黄,,主张医疗费8148.45元,护理费364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死亡赔偿金185712.94元,丧葬费28049元,鉴定费6780元,复印费66.36元,经审查属于合理费用。黄,,主张交通费3070.5元,经审查其中大部分费用为其代理人开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不属于合理费用,故酌定支持因鉴定发生的交通费及,,住院期间的交通费300元。黄,,主张餐饮费3860元,其餐饮费为代理人开庭时产生的,故要求敦化,,医院赔偿没有依据,不予支持。黄,,主张误工费4000元,其提供仅向本院提供了一份龙腾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结合,,的身体状况及敦化,,的工资情况,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该份证明的真实性无法予以认定,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4000元不予支持。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支持10000元。黄,,主张律师代理费5000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本次事故黄,,应得到的合理赔偿数额为医疗费8148.45元,护理费364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死亡赔偿金185712.94元,丧葬费28049元,鉴定费6780元,复印费66.36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故敦化,,医院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赔偿黄,,127800.45元【(8148.45元+3644.14元+2900元+185712.94元+28049元+6780元+66.36元+300元)×50%+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敦化,,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黄,,127800.45元。
二、驳回黄,,其他诉讼请求。
敦化医疗事故术后胆汁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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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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