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厚某,男,198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厚某于2007年5月21日曾因盗窃罪被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10月15日因盗窃罪被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1月1日因盗窃被朝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
2012年12月25日因抢劫罪被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6年9月20日因盗窃罪被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
2018年4月17日,阜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厚某在阜蒙县北环路××号赵某家中盗窃一双黑色皮鞋及5斤大枣。经阜蒙县价格中心认证,大枣价值人民币20.00元;皮鞋价值人民币60.00元。
综上,被告人厚某涉案数额为人民币80.00元。2017年12月4日19时许,阜蒙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阜蒙县中街鑫向阳旅店××房间将被告人厚某抓获。
案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的五斤大枣和一双皮鞋返还给失主赵某。
【裁判结果】
被告人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律师分析】
被告人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兼之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厚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厚某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合法合理。
(参考法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