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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来源:李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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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齐先生与朱小姐诉讼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对明显属于婚后共同积累的财产的部分的分割没有任何异议。但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朱小姐要求分割齐先生婚前进入股市购买的股票婚后盈利的11万元,而齐先生则要求分割朱小姐在婚前购买的另外一处用于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产升值的17万元的收益部分,双方都不同意分割。
在法庭上,齐先生主张,自己婚前就开始炒股,当时炒股的本钱13万元都是靠自己辛辛苦苦打工挣的钱,用自己平时省吃俭用储蓄的钱购买的,钱的来源与朱小姐没有任何关系。同时自己购买的股票是五年的长线投资,婚后尽管股票方面增值了11万元,但并没有用婚后共同财产在股票上增加投资一分钱,朱小姐也不懂股票,一直是由齐先生自己独立买卖,所以,这笔财产完全属于自己个人财产,与朱小姐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分割。
而朱小姐认为虽然股票的本金是齐先生投入的,但是婚后一直都由自己伺候齐先生的饮食起居,而这些花费都是共同财产,齐先生吃一家饭做两家事没有道理。股票升值了,离婚时应当分割 。而对于朱小姐自己的房产,朱小姐认为当初是自己在结婚的两年前,由自己的父母用23万元现金为自己购买的房产,婚后并为居住在此房内,属于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政府大规模开发,周边环境改善后市场价格增值的收益,与齐先生没有任何关系。
最后,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齐先生婚前进入股市购买的股票婚后盈利的11万元,以及朱小姐在婚前购买的另外一处用于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产升值的17万元的收益部分都归原所有权人所有,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是这样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收益区分为孳息、自然增值以及经营收益。孳息与自然增值的区别在于,孳息必须原物存在,而且孳息与原物相分离,而自然增值不需要原物,其增值主要受市场价格等非人为因素产生的收益。自然增值与投资经营收益的区别在于,自然增值是未经抛售、交易的,其市场价值尚未变现。而投资经营收益大多已经变现,是在交易之后实际获得超过本金的盈利部分。仔细与投资的区别在于孳息基于自然属性或法律关系产生,投资收益是经过经营、管理、交易、交换等行为产生。由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并未计入个人劳动,而是财产的自然收益,对于这部分收益应当归属于原所有人。即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与自然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其他带有经营性质的收益由于付出了婚后双方的共同努力,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本案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齐先生生前购买的长期股票在婚后的收益11万元,和朱小姐婚前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增值的17万元都是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收益,其增值本身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所以,这两部分收益都应当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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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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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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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70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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