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军律师亲办案例
【罗X波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来源:朱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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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涉黑罪名被抓,经过数次向检察官发表律师意见,理清了当事人与涉黑团体的关系,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当事人无涉黑罪名,仅起诉一罪】

南方都市报报道: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全小晴 席林林 朱璐 1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涉黑涉恶案件,共有45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其中3人被判死缓,2人被判无期,罚没财产共计人民币7433万元。案件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名。

罗x升团伙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起,以罗x升为首的犯罪组织,笼络纠合社会闲散人员,以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为活动中心,使用猎枪、刀具等工具,大肆实施多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抢劫、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暴力抢夺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恶多端,欺压百姓,从中获取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罗x升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另外,该组织在白云区人和镇高增村选举期间,围堵、恐吓村民,打击竞选对手,危及基层政权安全。

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罪,数罪并罚判处罗x升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920万元;数罪并罚判处罗x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10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梁x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70万元。该案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不等

律师辩护意见: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对于该项犯罪事实中的土地用途、面积等事实,以及罗X波在该项犯罪事实中的行为、主观故意等方面认定错误。涉案地块罗X波参与前部分农用地已然被毁坏,罗X波的入股等涉案行为与这些农用地被毁坏之间无因果关系。罗X波不是非法占用涉案农用地以建设蔬菜中转站的犯意发起人,事前与罗X升等人没有共谋,也不占有股份,事后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通过罗X升出资90万元,占股12.5%,但从未参与过XX中转站的实际建设或者经营。具体理由论述如下:

涉案X碣地块中15亩鱼塘、12.5亩果林(原旧养猪场)一直处于荒废、亟待整治的状态,在举办亚运会之初就被镇政府列入了整治范围之内,涉案行为实施以前涉案农用地已然被毁坏,毁坏之后的建设行为与涉案农用地被毁坏的危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2010年镇政府领导多次以召开工作座谈会、发布整治通知等形式要求村委领导对涉案土地中的鱼塘、养猪场等进行环境整治工作见【罪证卷】第XX卷P5-7,积极倡导村委及驻村组开展整治工作。涉案土地中的15亩鱼塘在被建设前已经荒置多年,鱼塘周边的养猪场及皮革厂一直以来都往该鱼排入排泄物、污水等,污染严重,本身早已丧失农业生产条件。12.5亩果林之前属于无证养猪场,亚运会之前就已经被纳入整治范围之内同时,公诉方提供的《广X市白X区钟XX镇大X村龙X路“大X碣”(土名)地块2013年影像图》显示,12.5亩果林(旧猪场)上一直建设有猪舍,地面也已经硬化。在建设蔬菜中转站之前这些土地就已经被严重毁坏无法进行农业生产了。剩余部分的涉案土地中原本就建有村路等,非涉案人员所实施,与罗X波无关。所以,建设XX中转站之前,该部分土地已经因为其他非涉案人员的原因被荒废、毁坏涉案被指控的建设XX中转站的行为与该部分农用地被毁坏的危害结果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结果犯,即必须要有危害结果才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故,从犯罪构成上讲,对该部分原本已经毁坏的土地的建设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罗X波不是非法占用涉案农用地以建设XX中转站的犯意发起人,事前与罗X升等人没有共谋,没有非法占用涉案农用地意思联络,也不占有股份,事后入股也从未参与XX中转站的建设或者经营。

对于XX中转站的建设,罗X波并非犯意的发起人,2012年罗X升、罗X财经村第X社社员会议决定租赁涉案15亩鱼塘,罗X波是隐名承租人,租地当时并没有决定这块地是用于建设涉案XX中转站,建设XX中转站是2013年底由罗X财等村干部提出来的。据罗X财交代(X财(X卷)P19:当时是没有具体想要干什么;P28)当时并没有具体确定租地以后要做什么,与罗X升、罗X波在大X村西XX园棚内经过商量后初步决定用作停车场。罗X升的口供也可以与此相印证(X升(X卷)P31:我于2012年年初与大X村X社租用15亩鱼塘,刚开始打算这块地靠近路边,暂时改建为公用停车场)。非法占用农用地以建设XX中转站的犯意发起人是罗X财,罗X财作为大X村村委书记于2013年了解到上级对农村重新规划调整的精神,与罗X升沟通后才确定了建设XX中转站的事项(X升案卷(X卷)P16:是由村委书记罗X财提议的)。

同时,根据罗X升供述,2014年,XX中转站建设初期,是由罗X升与大X村村委以合伙形式进行,村委不出资,另外提供约12亩废旧猪场用地,村委占三成股份,罗X升负责出资改建,占七成股份(见罗X升案卷(X卷)P31)。当时XX中转站的建设范围也仅限于该废旧猪场,在蔬菜中转站的简易棚基本搭建完毕以后罗X升等人考虑到需要从龙X路建一条路引到已建好的XX中转站才将与罗X波合租的15亩鱼塘纳入到了XX中转站的建设范围,因为罗X波是鱼塘的承租人之一,同时通过罗X升,罗X波才入股到了涉案XX中转站。同时据罗X财供述,一开始罗X财和罗X升各占50%,后来大X村的村长罗X东找罗X财商量要求分一些股份给他,罗X财分了一半给罗X东,罗X升那50%分了一半给大X村的副村长罗X升和罗X波(见罗X财卷(B卷)P24)。所以,罗X波在涉案XX中转站建设之初未参与其中,并不占有股份,与罗X升等人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共同故意。

(三)罗X波未实际实施任何非法占用涉案土地的行为,其事后投入资金时涉案农用地已基本建成XX中转站,罗X升等人的犯罪行为已然既遂,罗X波此时投入资金的行为与涉案土地被非法占用而毁坏的危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涉案XX中转站的建设、经营等罗X波并未实际参与。在罗X财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改变涉案土地用途的行为数月以后,罗X波才投入了小部分资金,但在其投入资金以前涉案土地的用途已然被改变,X、罗X财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也已经实施完毕,整个犯罪已经既遂。所以,罗X波事后投入资金的行为与涉案土地用途被非法改变以及之后的非法占用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对于罗X波投入的资金亦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用于涉案XX中转站的建设。故,罗X波事后投入资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镇政府一直倡导对涉案土地进行整治,是改变涉案土地原有面貌的首先倡导者涉案XX中转站也被列入了大X村的村庄规划,X财等人XX中转站项目进行了村民表决并向镇政府进行了书面报批各涉案人员主观恶性较小

建设XX中转站除了发展村社经济的目的之外,响应镇政府整治要求以改善环境也是主要目的2010年以来涉案土地一直属于镇政府要求整治的对象,镇政府一直倡导对涉案土地进行整治,是改变涉案土地原有面貌的首先倡导者涉案XX中转站也被列入了大X村的村庄规划,多次以会议、通知的形式倡导村社干部采取措施改变涉案土地的环境状况。2013年10月27日,罗X东、罗X财、罗X升等村主要领导开会决定并经相应村民会议同意在当时已经到期的11亩荔枝园(含原养猪场)及相邻土地上建蔬菜中转站,并且实际建成以后需要按照一定标准向村里缴纳租金。此外,X财等人XX中转站项目向镇政府进行了书面报批并明确说明建立农贸批发市场的目的一是配合上级政府整治污染、保护环境;二是方便菜农,增加农贸收入及村集体收入。所以,就主观方面而言,各涉案人员主观恶性较小。

涉案《土地破坏程度认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存在多处错误,对涉案土地的用途、性质,土地破坏程度等方面认定错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涉案《土地破坏程度认定报告》顺行5-10:“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该地块……、农用地22399.5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具体为:水浇地2674.93平方米、农村道路0.79平方米、坑塘水面12380.69平方米和果园7343.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中有22398.73平方米为耕地(含可调整类)。”而根据《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罗村龙湖路“大X碣”(土名)地块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图》,仅有水浇地2674.93平方米属于耕地,非《土地破坏程度认定报告》认定的除农村道路外,都属于耕地(含可调整类),该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可调整类”,根据《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第四条第一款:根据国土资发(1999) 511号文精神,将生态退耕以外,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改耕地为园、林、牧草地及其它农用地,但耕作层末被破坏,可不作为衡量耕地减少的指标,也不要求占补平衡的那部分土地,均作为可调整土地进行调查统计。为保持土地分类体系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也为减少年报统计、汇总的难度,这些可调整土地不作为独立地类,而是作为“其中”出现,如果园,其中包括可调整果园。但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即自上述5ll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该可调整地类”及附件全国土地分类表中显示,涉案土地中的15亩鱼塘(坑塘水面)不属于可调整土地,涉案土地中可能存在的可调整地类(可调整果园)也是分属园地,并不属于耕地。

同时,根据公诉方提供的《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罗村龙湖路“大X碣”(土名)地块2013年影像图》显示,12.5亩果林(旧猪场)上一直建设有猪舍,地面也已经硬化,而《土地破坏程度认定报告》并未对该项事实进行查明,仅依据原告对涉案土地建设后的现场图片就作出了涉案土地被毁坏的结论,未对土地毁坏的时间节点,以及毁坏情况与建设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正确认定。故,《土地破坏程度认定报告》的鉴定结论错误。

)涉案土地类型、数量不确定,而不同类型农用地的法定定罪量刑标准是不同的,对于现有法律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土地类型,应当遵循“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关于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规定采用了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农用地的范围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了规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从数量上对非法侵占耕地、林地、草原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根据《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17),农用地可以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可调整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用地)。现有刑法及相关规定仅就耕地、林地、草原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其他类型农用地尚缺乏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些农用地不属于非法侵占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根据【罪证卷-第XX卷】P28《土地破坏程度认定报告》及《起诉书》,涉案33.6亩土地中,2674.93㎡水浇地(耕地)、农村道路0.79㎡、坑塘水面(其他农用地)12380.69㎡、果园(园地)7343.11㎡,其中只有2674.93㎡水浇地(耕地)属于现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对象,其他部分涉案土地无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对该部分土地的建设行为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

X到案以前一直从事正当职业,无任何前科,到案以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办案,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截止目前,罗X波已被羁押一年时间,足以惩戒其实施的涉案行为

、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X波从未参加过以罗X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充当罗X升以及以罗X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金主”,也未参与过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任何一项违法犯罪活动,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无领导或者管理关系,罗X波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罗X波无参加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和主观故意,主观方面并不知晓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也没有领导或者管理的关系。

X波到案之前一直从事印刷生意,收入稳定,从未通过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得任何不法利益。罗X波也因为忙于经营公司的缘故平时很少回村里,即便是在担任村第X社社长期间,也只是在需要召开社员会议时才会临时回到村里。对于以罗X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罗X波从未参与过该组织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二、(一)1.关于组织特征:“……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其中,“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是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前提,而罗X波并不知晓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对于该组织内部人员等具体情况并不知晓,至于该组织实施的各项违法犯罪活动也并不了解,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确定没有任何领导或者被领导,管理或者被管理的关系

(二)XX中转站的建设是罗X波与罗X升、罗X升等人之间的私人行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关系

建设涉案XX中转站是罗X升、罗X升、罗X财、罗X东等人的个人行为,所有土地都是经村民表决后高价、有偿租赁而来,非借助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该组织的任何成员的暴力威胁,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关系。罗X波入股XX中转站不能视为对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助,其没有资助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只是意在牟利的一般投资行为,无犯罪之故意。

(三)关于村第X社XX楼工程的发包,最终确定由罗X涛、罗X河(“XX仔”)、冯X钊(绰号“X古”)承建是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的,给予他们提成也是被迫的,并非是罗X波对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助,罗灿X波从中没有任何收益,还垫了3.45万元。就此事,罗X波也是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受害者。

村第X社瓦窑楼工程的发包是“XX仔”等人找到罗X波,要求承建该工程,罗X波顾忌到他们是出来混的,觉得惹不起,就让他们做方案报社员大会,最终由社员大会决定由他们承建。工程完工后,在进行工程款最终结算时,总共剩余11万元工程款,因为后续加入了罗X祥、罗X成、罗X明,工程款分成四份,每份2.75万元,罗X祥、罗X成、罗X明每人占一份,罗X涛、“XX仔”、冯X钊(绰号“X古”)三人占一份。最终,罗X祥、罗X成、罗X明每人分得2.75万元万元,原本剩余的2.75万元算作罗X涛、“XX仔”、冯X钊(绰号“X古”)三人的份,但“XX仔”硬要5万元,罗X涛还索要1.2万元交通补贴,罗X波顾忌到他们是出来混的,被迫按照他们的要求付了钱,超出总数11万元的部分都是自己垫的,共垫了6.2-2.75=3.45万元。就这件事,罗X波也是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受害者。

综上所述,在非法占用农用地这宗犯罪事实中,被告人X波没有犯意,且未实际实施任何非法占用行为,并不不构成犯罪的即便涉案事实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罗X波在整个涉案事实中仍属于犯罪作用最少、主管恶性小的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宗犯罪事实中,罗X波从未参与该组织实施的任何一项犯罪,与该组织无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甚至在“XX楼”这个项目中还迫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某些成员的压力损失了3万多元,罗X波是确定不构成该宗犯罪的。恳请法院秉持公正,依法对罗X波作出无罪或者罪轻的判决。

判决结果:二十七、罗X波判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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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志军
  • 执业律所: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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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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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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