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军律师亲办案例
【郑某良(我方当事人)与谭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朱志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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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2014年3月,谭某向郑某良借款,谭某与郑某良的内弟黄某是同学关系。黄某声称其同学谭某是做泥沙运输生意的,最近扩大经营,手头资金不足,希望自己的姐夫能够支持一下,并许以高额利息。作为我方当事人的郑某良基于对自己小舅子的信任,答应了他们的借款请求。各方为此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谭某应当于2015年年初偿还借款。我方当事人依约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了谭某。但直至2015年3月,谭某始终未偿还该五十万借款,我方当事人发现情况不对,立即多方了解该二人的实际情况。之后,经我方当事人多次催促,与谭某、郑某于2015年3月就该五十万借款及利息,折合六十万元,签订《借条》,约定借款60万元人民币给谭某;还款期是2015年8月30日;逾期还款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至还清之日;黄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还款期到期并经郑某良多次催告后,谭某始终未能按照《借条》约定将六十万元的借款。

事后,郑某良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谭某与黄某二人沉迷于赌博,在向其借款时早已输光积蓄,想要翻本才出此下策,二人编造谎言骗取我方当事人的信任。至于二人最初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得而知了。不曾想,这次依然是血本无归。

案件难点:1)债务人“玩失踪”,下落不明;(2)掺杂亲情,陷入是否“大义灭亲”的两难境地。

律师良策: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玩失踪”是大概率事件,特别是像本案中无正当职业,又借钱用于非正当用途的情形。不但债权人无法找到这些债务人,法院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也经常面临联系不上债务人的情况。针对这类情况,作为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查验债务人的身份证,并要求债务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款合同的副本,同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债务人的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经常居住地地址等详细信息。这样可以保证在债权人诉诸法院要求“玩失踪”的债务人偿还借款时迅速确定债务人的身份信息,方便法院送达相关诉讼文件。如果事先并没有债务人前述所列的身份信息,只有姓名和其他一些零散的信息,仍然可以委托律师,由律师持执业证等材料向公安部门查核债务人的其他信息。

债务人“玩失踪”,下落不明,此时可以诉诸法院,由法院向“失踪”的债务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的送达方式包括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其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此举,让债务人无所遁形。

律师建议:1)拒绝高息诱惑;(2)防火防盗防赌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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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军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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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志军
  • 执业律所: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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