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一种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是一罪还是数罪?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4
浏览量:5037

被告人B(外国籍)与其丈夫Z(在逃)在其国外原籍纠集27人偷渡到我国,二人向偷渡者每人收取1万元人民币。经辗转广西后进入深圳市某工厂非法务工,并非法居留,被告人B也利用偷渡之机留在该工厂务工。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B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B的刑事责任。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知晓并帮助其丈夫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且护送偷越国(边)境者,和偷越国(边)境者一起偷越国(边)境。被告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延伸,该行为可以被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包容,属吸收犯,根据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原则,对被告人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B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被告人B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两种罪名,但是在判决结果上,法院只是按照一个罪名判处刑罚。原因是,被告人B的犯罪行为属于吸收犯罪,即重罪吸收轻罪,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判决被告人B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正确的。

在《刑法》分则的规定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量刑期限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1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而《刑法》关于偷越国(边)境的处罚,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不难看出,相对于这两种犯罪,法院对被告人B以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是考虑到被告人B在犯罪中所从事是犯罪行为、作用和情节等因素,结合案件的相关证据,并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处罚原则确定被告人的罪名和刑期,法院判决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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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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