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与王某、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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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原告李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袁某、被告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被告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2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3500元、误工费32000元、伤残赔偿金1193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1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2元、交通费3392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193364.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受被告袁某雇佣到x镇x村王某家中施工,从事彩钢房搭建工作。原告在干活过程中,使用的木制梯子的两根立柱断裂(该梯子是王某提供),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袁某,在工作过程中导致自身受伤,木梯的提供者因提供的木梯存在安全隐患,亦应承担责任,故提起诉讼。

被告袁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没有雇佣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实际上是一块干活的人找原告干活,房东每天按人头发工资,原告在事发当天饮酒,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应承担责任。原告本身是农民,是零工,收入没有达到居民标准,不应按照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我已经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51560.83元。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赔偿,我已经77岁了,是农民,没有赔偿能力,我是找袁某干活,跟原告没关系。听说原告出事前的中午喝了酒。我为原告支付了住院押金、脚垫押金、饭费、汽车费等共2689元。

庭审中,原告李某在回答法庭提问时称,梯子不是自己拿的,平时居住在军屯村,干活就在附近几个村干农村盖房这些活。被告袁某在回答法庭询问时称给王某干活是其找的工人,也有高某1找的,自己也干活,工资由王某发给他,他再发给工人,王某给他是按照150元一个工,他发给其他工人是按照大工180元、小工120元发,该标准并未跟王某讲过,只跟王某算总价。王某的工程由谁干活,他没有跟王某说过。对于“让什么人去哪儿干活?”,其回答是“是谁找的活谁安排”。原告摔伤时踩的梯子不知道是谁拿的。给原告垫付了6.2万元医疗费,其中2万元是高某1出的。


王某在回答法庭询问时称,建房是找的袁某,干活的时候自己不指挥工人,有事找袁某,袁某不在时托付给高某1。梯子是他家的,跟工人说过梯子是坏的,还有一个好的小梯子,跟他们说过,但是他们没有用,这个坏的梯子高,他们自己拿着用的,看到前两个人踩着梯子下来了,原告摔下来时不在场,摔下来之后才知道的。梯子是谁拿去用的不清楚。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志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668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274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68元,减半收取计208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864元(已交纳),由被告袁某负担73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4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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