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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股沟疝术后睾丸缺血切除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4
浏览量:265

腹股沟疝术后睾丸缺血医疗事故

2017陕0103民初1201号

赵某向本院提出:2016年6月27日,原告发现右腹股沟包块2月余到被告陕西XXX医院就诊,经门诊检查后以“右侧腹股沟斜疝”入院治疗10天,于2016年6月30日行“腹股沟疝无张力修补术”。术后住院观察期间发现右侧睾丸肿胀疼痛,向主治医生反映该情况,被告知为术后正常反应,要求按时复查。原告出院后病症持续未见好转,遂到西京医院及西安XXX第一附属医院就诊,均检查出原告右侧睾丸内未见明显血供,医嘱建议必要时行睾丸切除术。2016年7月26日,原告术后到被告处复查,经睾丸造影检查后显示“呈缺血性改变”。原告的右侧睾丸缺血性改变等症状完全是因为被告在这次右侧腹股沟直疝并斜疝的治疗中,治疗不当,术后未及时观察所致。被告事后推卸自己的责任,罔顾原告备受病痛和心灵创伤的双重折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陕西XXX医院辩称,原告在被告处诊疗行为的后果,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责任比例依法裁决。因原告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无法确定是否构成伤残,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收入减少证明中公司名称与加盖的公司印章名称不一致,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7日,原告发现右腹股沟包块2月余到被告陕西XXX医院就诊,经门诊检查后以“右侧腹股沟直疝并斜疝”住院治疗。于2016年6月30日行“腹股沟疝无张力修补术”。术后住院观察期间原告发现右侧睾丸肿胀疼痛,向主治医生反映该情况,被告知为术后正常反应。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出院,住院10天。出院后,原告右侧睾丸肿胀疼痛症状持续未见好转,2016年7月26日,原告到被告处复查,经造影检查显示右侧睾丸呈缺血性改变。2016年7月24日、7月26日、8月14日,原告到西京医院门诊检查,诊断:右侧睾丸内未见明显血供,右睾丸扭转待查。2016年8月4日,原告到西安XXX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检查,诊断:右侧睾丸未见明显血流信号,必要时切除。2016年8月15日,原告到西安XXX第二附属医院门诊检查,诊断:建议行睾丸切除术。原告自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11月5日支出医疗费21140.0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以下事项进行司法鉴定:1、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2、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限。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作出陕中金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1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陕西XXX医院在对患者赵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睾丸缺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的参与度为20%-30%。2、被鉴定人赵某目前病情还在治疗中,伤残等级暂不予以评定。3、被鉴定人赵某后续每次复查对症治疗的费用约需人民币300元,复查对症治疗期限以病情发展情况而定。若行手术治疗,具体费用以实际产生额为准。4、被鉴定人赵某护理期限为45日。原告缴纳鉴定费127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右腹股沟包块2月余到被告陕西XXX医院就诊,经检查后以“右侧腹股沟直疝并斜疝”住院治疗,并行“腹股沟疝无张力修补术”。术后原告发现右侧睾丸肿胀疼痛,经多家医院门诊检查右侧睾丸内未见明显血供,建议行睾丸切除术。根据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陕西XXX医院在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睾丸缺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的参与度为20%-30%。故被告陕西XXX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治疗支出医疗费21140.08元、误工费10140元、鉴定费12700元,依法予以确认。护理期限经鉴定为45日,护理费每天按100元计算为45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4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48880.08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被告陕西X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参与度,被告应承担以上费用的30%,即14664.24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因原告目前病情还在治疗中,可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再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XXX医院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4664.24元。腹股沟疝术后睾丸缺血切除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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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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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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