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节育环进入腹腔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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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环进入腹腔医疗事故 ,,向本院提出,2017年3月27日,原告到被告妇产科门诊就诊。被告给予原告带“大元弓”节育环手术。2017年6月25日,原告因腹痛及呕吐等症状。孕妊试纸发现怀孕,再次到被告门诊就诊,腹部彩超检查,未发现节育环。被告建议原告到上级医院做可视人流。原告及家属到吉林,,妇产医院检查,彩超提示:宫内妊娠,节育环位于腹腔内。2017年6月26日至29日。原告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就诊,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2017年7月18日原告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7月20日于全麻下行腹腔镜探查术、盆腔粘连松解术、宫腔镜下宫腔内病灶切除术、吸宫术,于2017年7月25日在全麻下急诊行腹腔肠镜直肠异物取出术,于2017年8月8日出院。随后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至2017年9月24日。原告出院后,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在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医疗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此次行腹腔镜探查术、盆腔粘连松解术、宫腔镜下宫腔内病灶切除术、直肠异物取出术评定为十级伤残。营养期为60日,每日营养费用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计算。 综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68952.3元。 ,,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辩称,对损害事实无异议,医疗费、代理费、鉴定费无异议。部分交通费发生在治疗之后。精神损失费过高,十级伤残应赔偿5000元。护理费、误工费应按住院伙食补助20天标准计算。住宿没有正规发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7日,,,到被告,,县医院妇产科门诊就诊。被告给予原告带“大元弓”节育环手术。2017年6月25日,原告因腹痛及呕吐等症状,孕妊试纸发现怀孕,再次到被告门诊就诊,腹部彩超检查,未发现节育环。被告建议,,到上级医院做可视人流。经吉林,,妇产医院检查,彩超提示:宫内妊娠,节育环位于腹腔内。2017年6月26日至29日,,,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就诊,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2017年7月18日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行全麻下行腹腔镜探查术、盆腔粘连松解术、宫腔镜下宫腔内病灶切除术、吸宫术,后又行急诊行腹腔肠镜直肠异物取出术,于2017年8月8日出院,住院21天。共花医疗费83613.9元。随后又到被告,,县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9月24日,住院34天。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县医院在对,,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医疗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此次行腹腔镜探查术、盆腔粘连松解术、宫腔镜下宫腔内病灶切除术、直肠异物取出术评定为十级伤残。营养期为60日。 本院认为,人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原告,,到被告,,县医院就医,双方即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原告有权利享受合规的医疗行为,被告,,县医院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医疗行为。因被告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未能正确放置节育环,致使术后节育环进入,,腹腔,对,,造成医疗伤害。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县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对,,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鉴于本案中被告医疗过错明显,,,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责任较轻。故,,县医院承担80%的责任,,,承担20%的责任比较合理。本院对,,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自行购药所产生的费用,因其未提供遵医嘱购药的证据,应由其自行承担。对其提供的交通费中无就医证据认证的交通费,本院不予保护。对其余合理的交通费846元予以保护,对其请求的住宿费400元,因其未提供正式发票,本院无法确认。故对其这一请求,不予支持。对其请求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45天计算,因其实际住院天数为34天,故在,,部分应按34天计算,符合客观实际。对其余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营养费要求赔偿标准过高,应予调整。原告误工费计算天数有误,应予调整。对其请求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被告,,县医院委托代理人提出的关于住宿费无正式发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的观点予以支持。对其他观点,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83613.9元、误工费24180.6元(126.6元*191天,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护理费7162.62元(125.66元*2人*2天+125.66元*19天1人+125.66元*34天*1人)、伙食补助费5500元(100元*55天)、伤残赔偿金24245.88元(12122.94元*20年*10%)、营养费1800元(30元*60日)、交通费846元、复印费40.7元、鉴定费8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170789.7元的80%,即136631.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原告,,自行承担20%,即34157.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节育环进入腹腔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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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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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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