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间质部妊娠破裂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4
浏览量:879

间质部妊娠破裂医疗事故

2016)陕0113民初9515号

原告XX诉称,原告由于婚后未受孕,于2015年11月在西北妇女儿童医院进行了胚胎移植手术后成功。2015年12月2日,原告在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做B超发现妊娠异常(宫外孕),因原告的血HCG定量大于2000,且输卵管间质部就在子宫宫角,医生建议终止妊娠,且越早手术越好,以免大出血危及生命。2015年12月3日,原告到被告处做诊断检查,被告的《超声诊断报告单》检查提示:子宫右侧混合包块,输卵管间质部妊娠可能。而输卵管间质部妊娠是不能移植到宫内继续妊娠的,唯一治疗方法和治疗原则是手术切除,原告此前完全不懂医学知识,而被告明知该治疗原则和方法,仍不负责的要求原告采取保胎等医疗行为。2016年2月14日,原告因胸闷、恶心、腹痛难忍,被送往西京医院急救中心抢救,在诊治过程中原告几度突发心脏、呼吸骤停、意识丧失,后经医院多次抢救,及时进行子宫修补术,挽救了原告的生命。2016年3月14日,西京医院内刊《生命争夺战》详细记录了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害的状况。综上,由于被告不负责任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生命健康和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被告XX医院辩称,2015年12月2日,原告在西北妇女儿童医院检查发现输卵管间质妊娠。次日,原告第一次到被告处就诊检查仍然是输卵管间质妊娠,被告建议原告住院,但原告未住院。2015年12月12日,原告前往西京医院检查后仍然是该结果,但并未引起原告重视。2016年1月18日,原告再次到被告门诊就诊,但未如实向被告医院的医生陈述前3次的B超检查结果,导致误诊。原告在2016年2月发生输卵管间质部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在西京医院抢救,该上述不良后果,应由原告自身承担责任,且鉴定意见书亦认为主要责任应该原告自行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及护理时间,应该以住院时间、医嘱为标准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原告在西北妇女儿童医院行第2次胚胎移植术。11月19日,原告前往西北妇幼儿童医院门诊检查,经诊断为早孕,医院给予药物治疗。12月2日,原告再次到西北妇女儿童医院进行检查,行B超检查后显示:右附件区妊娠,考虑,间质部至壶腹部妊娠,医嘱要求:住院、血HCG、停药。12月3日,原告前往被告XX医院行超声检查,超声诊断报告单显示:子宫右侧方混合性包块,输卵管间质部妊娠可能,子宫腺肌症。同日,原告前往长安医院进行人绒毛促性腺激素测定,测定结果为20079.60MIU/ML。12月10日,原告前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进行超声检查后显示:子宫腺肌症、宫腔积血、宫右角处所见混合回声,考虑宫外孕(胚胎存活)。2016年1月18日,原告以“停经13周、复查”之主诉再次前往XX医院门诊处检查,超声诊断报告单显示:宫内中孕,单胎存活,胎盘功能0级,羊水适量。经被告医院诊断为:1、孕1产013+周妊娠。2、先兆流产。被告的处理意见为:1、尿常规、B超:双顶径20mm,NT:1.9mm;2、孕康口服液口服;3、禁同房、盆浴、避免劳累;4、3周复查,如有腹痛、阴道流血会其他不适随诊。2016年2月24日,原告以“胚胎移植术后15+2周,胸闷5小时,心肺复苏术后21分钟”之主诉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以下简称“西京医院”),入院诊断为:1、呼吸、心跳骤停原因待查:子宫破裂?2、失血性休克;3、孕15+2周;4、心肺复苏术后,入院后进行超声切面检查提示:子宫腺肌病、宫腔积血,宫右角处所见混合回声考虑宫外孕(胚胎存活),后医院行剖腹探查术+子宫破裂修补术。出院诊断为:心肺复苏术后、间质部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孕15+2周、胚胎移植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急性肾功能衰竭。长期医嘱记载:留陪人一名。出院医嘱为:1、全休1月,加强营养,避免劳累;2、禁性生活及盆浴1月;3、严格避孕2年;4、1月后门诊复查;5、不适随诊。原告共住院13天,出院后继续门诊复查,共花费门诊、住院医疗费及外购药等237628.99元,经医保报销77639.56元,原告实际支付医疗费159989.4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的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提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7年7月26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陕蓝(2017)法医鉴字第0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西安XX医院在对患者XX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医疗过错,其过错与XX间质部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等损害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5%。原告花费鉴定费10080元。后原告XX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支撑,前后矛盾,X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100%的责任。被告XX医院认可该鉴定意见。2017年9月14日,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书面答复:该鉴定是依据送鉴资料进行的,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医嘱“住院”,原告未遵医嘱是客观事实;原告分别于2015变12月2日、3日进行B超检查均提示宫外孕,而原告拒绝提供其在被告医院12月3日就诊的病历资料,不能确定医院未进行宫外孕风险告知;2016年1月18日原告至被告医院就诊时未如实陈述宫外孕病史,未准确告知以前的B超检查结果是被告误诊的主要原因,之后原告再未去其他医院进一步检查,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在西北妇女儿童医院的病例中记载未进行正规产前检查,且从2015年12月2日诊断为宫外孕,至2016年1月18日XX医院误诊为宫内孕,长达6周余,原告的确为冒宫外孕破裂的风险继续妊娠。因此,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合理客观。

庭审中,原告主张下列费用:1、医疗费223737.35元,提交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票据及门诊病历、住院病案;2、陪护费41170.15元,按照其丈夫朱伟宁月工资8234.04元计算5个月,并提交朱伟宁收入证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3、误工费38400元,主张按照其月工资3200元计算12个月,并提交西安云仪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5、鉴定费10080元,并提交鉴定费票据。以上合计413387.05元。

本院认为,原告XX在被告医院门诊就诊,并进行B超检查等检查,被告亦对原告XX提供了诊疗行为,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应以救死扶伤、为患者健康提供保障为宗旨,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损害或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其侵权的民事责任,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为原告提供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提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具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资格,指派两名具有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书依据充分。原告虽对鉴定意见确认的过错及参与度有异议,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异议不予采纳。因此,经该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书是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经鉴定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25%,故被告依法应按照过错参与程度25%的比例对原告XX予以赔偿。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XX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8638.86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间质部妊娠破裂医疗事故


以上内容由李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晓东律师咨询。
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39好评数13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