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说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究竟是怎么回事?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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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意见
本案中陈某某替王某某偿还部分贷款本息,王某某当日向陈某某出具了16600元欠条,其意思表示明确,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后王某某于2014年偿还1300元,于2015年6月26日偿还1702元,共计3002元,陈某某对此认可。王某某上诉称其已向陈偿还6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采纳。王某某另要求重新核算利息,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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